“外嫁女”及子女能否获得征地补偿
司法实践中,如果村规民约将“外嫁女”权益排除在外,该如何处理?妇女外嫁他村同样得依靠土地存活,逻辑中存在两种极端的处理方案和两种折中的处理方案。极端的处理方案:一是,在本村和嫁入的村都不参加生产分配,这样实际上剥夺了她们生存的资格;二是,本村保留分配,嫁入的村也同样分配,但是这样违背了按劳取酬的原则,使“外嫁女”成了一个特权阶层。两种极端的处理都是不公平的,因而不可取。折中的处理方案:一是,继续在本村参加劳动分配的,在所嫁入的村不参加劳动分配;二是,停止本村的劳动分配,改为在男方村劳动分配。对此,实践中,大多数的法官持有一下的观点。首先,户口没有迁出留在本村的“外嫁女”。可以采取折中的处理方案,且只能选择其一。村委会应在分配前将方案交由“外嫁女”选择,如不选择的“外嫁女”视为放弃在本村的劳动分配资格;村委会未将方案交由“外嫁女”选择的,一律视为同意“外嫁女”在本村分配;其次,户口迁出本村的“外嫁女”,则本村不予分配,改为男方村分配;再次,已经享受男方村同类利益分配的“外嫁女”,本村不予分配。另外,对于嫁到城市的“外嫁女”,如果户口没有迁出留在本村,可以予以分配,但应将分配情况告知男方居住地居委会,避免以后出现相关重复利用取得的情况;如果户口已迁出,则不予分配。外嫁女拥有的补偿权利适用于其子女。
参考法律:《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2条,第3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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