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红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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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土地纠纷刑事辩护行政兼并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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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评估问题

发布者:师红伟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拆迁安置 |944人看过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确定是国际通行的做法。

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估价师必须在其资质资格经有关房地产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从事房屋征收评估。未经核准的,不得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

根据2005年原建设部发布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由高到低分别为一级、二级、三级和三级暂定。所有资质等级越高的房地产估价机构都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但资质等级越高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所能从事的估价业务范围越大。除了三级暂定资质外,其他资质等级的房地产估价机构都可以从事房屋征收评估工作。

房屋征收评估涉及征收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应当尽量选用社会信誉好、综合实力强、资质等级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征收评估。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公布这类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名单,供被征收人选择,但不能限制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参与评估活动。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款》朱晓娟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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