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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您还有隐私吗?

发布者:北京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0年07月31日|分类:网络法律 |392人看过


随着时代的发展,我们对网络的依赖越来越强。网上购物、订票、订餐、刷码乘车,衣食住行都可以通过网络便捷地实现。如果有一天没有流量了,你的生活恐怕会陷入一片混乱。

正是在这种情况下,你可能意识不到的是,你是用自己的隐私换取了生活的便利。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获取你信息的各种软件背后的公司、个人,可以随意泄漏你的隐私。

最高院的一则典型案例,揭示了司法实践对互联网环境下个人隐私保护的进程。

案情简介:

2014年10月11日,庞某委托鲁某通过趣拿公司下辖网站去哪儿网平台订购了东方航空机票1张,机票代理商为星旅公司。去哪儿网订单详情页面显示了乘机人信息(庞某姓名及身份证号)、联系人鲁某手机。

2014年10月13日,庞某手机号收到来源不明号码发来短信称由于机械故障,其所预订航班已经取消。该号码来源不明,且未向鲁某发送类似短信。鲁某拨打东航客服电话进行核实,客服人员确认该次航班正常,并提示庞某收到的短信应属诈骗短信。

2014年10月14日,东航客服电话向庞某手机号码发送通知短信,告知该航班时刻调整。当晚19:43,鲁某再次拨打东航客服电话确认航班时刻,被告知该航班已取消。

庭审中,鲁某证明其代庞某购买本案机票并沟通后续事宜,认可购买本案机票时未留存庞某手机号。东航称庞某可能为东航常客,故东航掌握庞某此前留存的号码。庞某诉至法院,主张趣拿公司和东航泄露的隐私信息包括其姓名、手机号及行程安排(包括起落时间、地点、航班信息),要求趣拿公司和东航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一审驳回庞某诉请,二审撤销一审判决,判决二被告在官网首页以公告形式向庞某赔礼道歉,赔礼道歉公告的持续时间为连续三天。

儒德说法:

法律保护公民的隐私权不受侵犯,任何人未经权利人的允许,都不得扩散和不当利用能够指向特定个人的整体信息,而整体信息也因包含了隐私而整体上成为隐私信息,可以通过隐私权纠纷而寻求救济。

本案中,庞某被泄露的信息包括姓名、手机号、行程安排等,其行程安排无疑属于隐私信息,可以通过本案的隐私权纠纷主张救济。

法院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充分考虑了各方的举证能力。从收集证据的资金、技术等成本上看,作为普通人的庞某根本不具备对东航、趣拿公司内部数据信息管理是否存在漏洞等情况进行举证证明的能力。而东航和趣拿公司作为各自行业的知名企业,有能力较为便捷地掌握大量的个人信息,其应对其未泄漏个人信息或者泄漏信息归责于他人承担证明责任。

最终,法院在排除其他泄露隐私信息可能性的前提下,结合本案证据认定上述两公司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平台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起社会责任,保护好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免受泄露。同时,消费者也要提高自己的隐私保护意识,依法维权,共同营造好的社会经济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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