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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离婚登记前一方死亡,离婚协议可以作为遗嘱履行吗?

发布者:北京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0年06月08日|分类:合同纠纷 |855人看过

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财产分割方式,但在办理离婚登记之前一方死亡,离婚协议是否具有效力?是否可以按照协议内容要求履行财产分割?

案情简介

王某与高某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子高小某,坐落于北京市的某号房屋系王某与高某的夫妻共同财产。2019年6月24日,王某与高某签订离婚协议,载明:由于本人与高某婚姻破裂,无法正常生活,但我们都愿意把我们这套房(某号)的各自一半的份额在我们百年之后留给我们的儿子高小某来继承。签订离婚协议后,双方未办理离婚登记手续。2019年11月15日,高某遭遇车祸死亡。高小某就房产继承问题诉至法院,要求按照离婚协议的内容履行,继承属于高某的房产份额。

儒德说法

按照法定继承,房产的一半份额作为高某的遗产,将由王某与高小某共同继承。但根据离婚协议的内容,高某去世后房产一半份额都将由高小某继承,房屋的继承能否按具有“遗嘱”性质的离婚协议的约定处理,要看该协议的效力如何。因此,此离婚协议能否作为遗嘱履行系本案的争议焦点。

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就去世后财产的处理做出了意思表示,但签署协议后,双方并未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可以认为该协议尚未生效。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约定只有在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后才能生效,也就是说,离婚协议中的“协议”是附条件的,即以“离婚”为生效条件,未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未生效,不能作为履行依据。

再者,就形式来说,该协议不符合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等遗嘱的形式要件;就内容来说,协议标题为“离婚协议”,系双方为解除婚姻关系而订立,并非以订立遗嘱为目的,且双方并未履行解除婚姻关系的手续。因此,不能将离婚协议视为高某的遗嘱并按此约定进行继承,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综上所述,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之前一方死亡,夫妻双方仍处于婚姻存续期间,该协议中有关于财产分割的内容尚未生效,因一方死亡,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将作为遗产发生继承,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而非按照离婚协议的内容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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