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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丰入局,是否打破美团外卖垄断局势?

发布者:北京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0年05月22日|分类:经济仲裁 |389人看过

近日,顺丰上线团餐配送平台,大家纷纷猜测是否会打破美团如今在外卖市场的经营垄断局势。

 

目前的外卖市场,美团占有过半的市场份额,并以佣金比例为由要求入驻的商家签订独家销售许可、独家合作,让其他平台再入驻外卖市场尤为困难。

 

那么,美团此种行为是否已达到《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局势?前不久,广东省餐饮服务行业协会还发布联名交涉函,函中直称:“要求美团立即取消独家合作限制等垄断条款”。

 

我们要明确什么是市场垄断及市场支配地位?根据《垄断法》,垄断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三种:

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就可以推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根据201931日《网络外卖服务市场发展研究报告》显示,在外卖市场中,美团外卖市场份额达到64.1%,由此看来,美团在外卖市场已经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美团是否违反《反垄断法》,要具体看其是否实施了禁止的行为,即是否实施了垄断行为?

 

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那么美团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了垄断行为?

 

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若美团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才会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如果美团仅仅用更好的条件吸引商家入驻并获得独家授权,是正常的市场竞争行为。与此同时,签订协议是商业协商的过程,对于独家入驻美团平台的商家,平台会给予“更低佣金”“更多流量”等优待,是平台为了获取“独家授权”而付出的对价,并不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垄断行为。


因此,目前若说美团实施垄断行为,为时尚早。我们支持正常的商业竞争行为,反对恶意竞争,共同营造一个健康有序的良性竞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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