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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程序中关于先予执行的规定

发布者:北京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2年09月14日|分类:法律顾问 |784人看过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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