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声明的是,对于孙伟铭案一审判处死刑,本律师认为量刑过重,二审能够综合全案予以考虑而最终改判,对于孙伟铭来讲留下一条命自然是件好事。但是本律师认为孙伟铭不死并不是司法的进步,更不是有关专家所称的司法机关慎用死刑值得肯定,相反却反映出我国刑法及司法实践在定罪量刑方面存在严重漏洞。
首先在罪名认定上,对于醉酒后驾车肇事致人死亡到底属于交通肇事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没有明确的界定,各地司法实践中判例也不统一。
其次在量刑方面,按现行刑法所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从十年有期到死刑,这中间的跨度是很大的,但是具备何种情形应该判死刑、何种应判无期,除去法定的从轻减轻的情节外,其他都属于法官可以自由裁量的酌定情节,酎定的一松一紧却是关系到一个人的生死。
当然刑法不可能罗列各种情形,这就需要司法机关根据司法实践总结出具有操作性的司法解释或者相关的判例,作为判案的尺度,而不是中国惯用的内部规章或办案指导。法官的权威不是靠那些内部的指导来体现的,裁量权的运用也不应该成为部分人谋私的手段。
对于孙伟铭一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认为判处无期徒刑是适当的。今后,对醉驾犯罪将统一裁定标准。无疑是把此案当成一个判例。对于以后类似案件的审理也算有个指导。本案最后的结果与媒体的介入及舆论有监督不无关系,但是并不是每个犯罪嫌疑人都可以如孙伟铭在最后二审时留下一命。
目前司法实践中定罪量刑方面仍有很多欠缺、各地司法也有诸多的差别,需要统一。比如交通肇事后主动报警等待处理是否属于自首,各地也有不同。浙江省高院出台《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若干意见》中“交通肇事后报警不能认定为自首”,而北京市延庆县法院在审理一起交通肇事案中,对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的行为认定为自首。而自首是法定从轻情节,直接关系到量刑。虽然美国各州法律存在冲突是平常的事,但是我国的司法制度毕竟不同。
上述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司法实践中存在许多细节而不容忽视的问题有待于解决和完善,只有不段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那样司法才能真正地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