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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飙车撞死人案开庭 危害公共安全变交通肇事

发布者:刘君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交通事故 |3432人看过

    2009年5月7日浙江省杭州市的“富家子弟”飙车致人死亡案自发生以来就倍受关注,关于案件的定性也一度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只是未想到公诉机关最终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法院于15日以交通肇事罪开庭审理,本律师认为案件定性严重错误。http://news.sina.com.cn/c/2009-07-15/163618228259.shtml


    本律师认为此案应该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而不是交通肇事罪,并要博文《飙车案犯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当中从犯罪构成方面说明了具体的理由。http://blog.sina.com.cn/s/blog_5e8756e30100dawm.html。


    本律师不知检察官如何考虑做出此判断,作为被告对于罪名认定无异议这是理所当然的事情,毕竟交通肇事罪在量刑方面要远远轻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是作为受害人家属的委托代理律师居然“认为本案应定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认定为交通肇事罪,”此话让人无法理解,不知是律师确实如此说的还是记者的误报?各种原因,恐怕是可以意会而不易言传的。今天本律师不想再来进行什么犯罪构成的分析,因为理论的东西从来都是给讲理的人来看的,有些人的理却是无法说得通的。现仅以各地法院审理的真实案例归纳出来,让人们看得更加清楚与明白。


案例一:北京版


     三青年北京三环路上飙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006年3月15日晚上11点三个青年酒后在北京市三环主路上疯狂飙车,上演了一幕惊心动魄的现实版“头文字D”。飙车过程中,青年单向伟却两次撞车,两次逃逸。8月6日上午,三人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接受审判,法院认为三被告人主观上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就为了达到追求感官刺激的目的,积极实施违法改装车辆,并在城市主干道上酒后驾车、超速行驶、相互追赶,在此过程中置道路上行驶的其他机动车及驾驶员的生命及财产安全于不顾。由此可以判断,其主观上放任的态度已经非常明显。后法院一审认定他们的行为已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别判处其一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案例二:上海版


    2007年4月27日下午,黄某、朱某等一行4人,从上海市青浦区出发,乘坐由黄某驾驶的黑色尼桑牌轿车经过延安高架路江苏路口处,因涉嫌伪造车辆牌照,被高架上的巡逻民警拦截。四人明知驾车在市中心的交通道路上强行变道、闯红灯及逆向行驶等,将危及不特定的交通车辆和行人的人身安全,但为了逃避处罚,他与朱某共谋后,仍不计后果,驾车在本市中心路段飞速逃窜,先后撞上2辆轿车和致1名骑自行车者倒地,严重危及公共安全,均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007年9月24日卢湾区人民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判处黄某有期徒刑3年;朱某有期徒刑2年


案例三:南京版


    2009年6月30日20时,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金盛路发生一起醉酒驾车导致的重大交通事故,肇事者张明宝饮用白酒后驾驶别克轿车沿途撞坏6辆停放在路边的轿车,并撞到9名路人,造成5人死亡4人受伤,后被警方控制并刑事拘留。经交警鉴定,张某属醉酒驾驶,当时血液中酒精浓度高达381毫克/100毫升。 南京警方已于7月8日对张明宝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由,提请江宁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日前南京市江宁区检察院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将南京“6.30”特大交通事故肇事司机张明宝批准逮捕。我们关注案件的进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只有一部,个人对于法律的理解难免会有所差别,但是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认定上关乎的不仅仅是受害人、犯罪嫌疑人个人的切身利益,更体现出一个国家法律的规定与执行。一方面需要立法部门严格立法,另一方面也需要执法人员严格的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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