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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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美发店如厕中毒身亡 案件如何定性?

发布者:刘君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人身损害 |2630人看过

    今年1月23日,35岁的陈小菊在美发厅洗头,上卫生间时煤气中毒昏迷,就诊时大脑已经死亡,几天后不幸去世。经现场勘查,发现老板王刚为节约用钱将本应该接天然气的管道换成煤气罐,放在一个不足2平方米的密封卫生间里,排气管搭在墙上,成了摆设。而且陈东没有安装煤气的资质。

    事发后,关于案件的定性问题引发争议,有学者认为美发店老板王刚在主观上并没有致人死亡的故意。作为经营者有义务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王刚违反了这个义务,因此存在民事上的过错,所以这只是一起民事案件而不是刑事案件。警方根据勘查报告,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老板王刚和安装煤气的陈东刑事拘留,成都青羊区检察院最终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美发厅王刚和陈东批准逮捕。那么本案究竟是刑事案件还是一般的民事案件呢?

    本律师认为此案应属于刑事案件,店主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过失以失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认定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案全罪,必须从该罪的犯罪构成出发,考察客观上行为主体是否以危险方法实施了足以危及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即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以及行为主体主观上是否具有过失。

    本罪在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下三个特征:(1)行为人实施了以其他危险方法,即除失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2)已经造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致不特定的多数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严重损失。 (3)严重后果必须是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造成。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对其使用其他危险方法可能发生的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结果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或者应当预见这种严重结果可能发生,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严重结果。这两种过失对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均持否定态度,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其发生。

    本案当中、王刚和陈东主观上没有致人死亡的故意,但他们安装的煤气罐存在安全隐患,他们应当预见、也完全可以预见到不按规定安装煤气罐的行为有可能发生危险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但还是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存在侥幸心理,结果在客观上造成了陈小菊死亡的严重后果。因为美发厅是公共场所,来往的顾客都是不特定的对象,符合了“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而这种“对象的不特定性”判定了王刚的行为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非“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依据之一。

    本案当中陈小菊的死亡无疑是个悲剧,所幸,其夫见其久去未归拨打电话时无人接听,否则在那样一个十几多钟就致人昏迷死亡的高浓度煤气环境中,一旦发生爆炸,后果不堪设想!在此也奉劝安全第一,千万莫为省几个小钱而酿下惨祸,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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