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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为沪宁城铁工房坍塌事故负责?

发布者:刘君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房产纠纷 |2595人看过

 谁来为沪宁城铁工房坍塌事故负责?

    3月11日凌晨1时45分,沪宁城际铁路江苏丹阳段中铁24局施工人员租住的房屋发生爆炸、垮塌事故事故造成11人死亡,20人受伤。事故发生后,当地各部门互相推责。http://news.sina.com.cn/c/2009-03-13/085417400391.shtml

    那么最终应由谁来为沪宁城铁工房坍塌事故负责呢?

    本律师认为光阳铝粉厂、中铁24局、安监局、环保局、公安局、消防局各部门对此事故发生及造成的后果难辞其咎。

    据官方初步调查,施工方在丹阳市吕城镇惠济村租用的房屋原为一处废弃多年的化工厂,以生产铝粉为主,因房屋内残存的粉尘爆炸造成坍塌,造成数十名工人被埋。而铝粉属于国家规定的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不得留有事故隐患。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备案。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应当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从此次事故的发生来看,光阳铝粉厂搬迁,旧的厂区被废弃,厂区内生产设备却没有被拉走,厂区内残留的铝粉也并没有被处理掉,留下安全隐患,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同时明知残留铝粉的危险性却还将厂房出租给企业当宿舍,对可能发生的危险听之任之,与故意杀人无异。

    作为中铁24局,不顾民工的健康与安全,将他们安置在这样一个高危的环境之下,无异于送羊入虎口,罪不可赦!

    作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审查,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专业生产企业的审查和定点,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负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同时应当向环境保护、公安、质检、卫生等有关部门提供危险化学品登记的资料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但是在化学厂搬走后,厂区内残留的铝粉存在长达六年之久,随时可能发生危险,安监局却听之任之,未尽应尽之责,无异于此次事故的帮凶,对于此次事故的发生应负监管不利之责。在彻查事实之后,对于有关工作人员,应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作为环保、公安、消防部门,同样未尽到应有的监督之责,使得这样一个高危之地在他们眼皮底下存在长达六年之久,甚至将危险之地出租用于营利,也置若罔闻,最终导致了本案的发生。

    试想,诸多单位中如有一个部门能够履行应尽职责,那么就不会发生这样的悲剧,为此建议有关部门彻查此事,严惩有关的责任人,不仅仅是为了告慰逝者,更是为了避免类似的悲剧再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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