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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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铐病人的手铐是哪来的?

发布者:刘君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医疗纠纷 |3357人看过

    3月3日晚,云南文山来泉务工人员王开贵因突发疾病被送往晋江市水仙医院就诊,谁知却被医生用手铐将其拷在床上,直到其工友赶到,准备报警时,医生才给其打开手铐。医生称患者酒后无人照顾才用手铐将其拷住,并称此举系派出所授意,但派出所对此予以否认。http://news.sina.com.cn/s/2009-03-05/160117343850.shtml

    本律师认为:医生以患者酒后无人照顾为由用手铐将其拷住,不仅侵犯了患者的人身权利,同时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的规定,依法应没收其持有、使用的手铐,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而较处罚医生更为重要的是要查清手铐从哪里来?

    手铐,是人民警察为了制止违法犯罪行为,采取强制手段时可以使用的警械之一。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并且为警察专用。人民警察在使用手铐等警械时必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相关规定使用,人民警察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对于警察都必须依法使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的手铐不仅在医生的手中持有,而且公然使用,那么是哪个环节出了问题?是在监制的过程中,还是在警察使用的过程中呢?

    手铐事件显露出的是警械在管理、使用方面存在漏洞,应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此前已有云南蒙自民警开枪杀人案件出现,不要因警械管理的漏洞再上演类似的悲剧。

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http://www.njpf.gov.cn/Web/Info/2008-02/271753028551.html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http://www.nhxgaj.gov.cn/flfg/39/49/html/0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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