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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严惩盐城标兵化工厂水污染事件相关人员

发布者:刘君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污染损害 |4043人看过

                                             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   刘君律师    

     昨日,江苏盐城化工厂污染自来水http://news.sina.com.cn/c/2009-02-21/032717258316.shtml盐城水污染事件是取水口上游盐城市标新化工有限公司偷排污水所致,据初步检测,水源被酚类化合物质污染。酚类为原生质毒,属高毒物质,人体摄入一定量会出现急性中毒症状。数十万市民饮水受到影响,虽然目前尚未发现有人中毒,但隐患和后果目前是无法预计的。

    据悉,几年前,也是这家企业向蟒蛇河内偷排化工污水,导致了该市自来水出现异味。同样的事故为何再次发生?

    本律师认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是导致类似水污染事件发生的根本原因,因此必须严惩盐城标兵化工厂水污染事件相关人员。

     一、严惩标新化工有限公司直接责任人

     标新化工有限公司置广大人民的生命健康于不顾,偷排高毒的酚类化合物质,污染水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的规定,除去依法整改、罚款以外,应当严格按照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 严惩自来水公司的相关责任人

     自来水公司作为城市生活用水的供应单位,肩负着巨大的责任。不光是向人们收取水费,更要保障人们生活饮用水的安全,要对千千万万的饮水者负责。一直以来本律师都在关注饮用水安全方面的问题http://blog.sina.com.cn/u/1348221751,事故频发,自来水公司却未引起重视。这次自来水公司要感谢标新化工有限公司排放的是有味污水,更要感谢盐城市民敏锐的鼻子,发现自来水带有强烈的农药味,才没有发生集体中毒事件。显然自然水公司在保护饮用水安全、水质监测方面存在严重的漏洞,对此应予以严惩。
    三、严惩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相关责任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胁供水安全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采取停止或者减少排放水污染物等措施。同时对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对于标新化工有限公司偷排污水事件的再一次发生,足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监督管理上存在严重的失职行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然而水污染事件屡有发生,说明职能部门在防治、监管方面力度不够,另外在事故处理上,依现行法律也多是给予企业罚款性的处罚,罚而不改,解决不了根本性的问题。真正发生事故,也很少能涉及到职能部门的管理人员,所以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大家省事,至于人民的安全,尤其是中国百姓的安全,似乎并不重要。

    在此建议我国立法应当扩大对于水污染事故责任人的追究范围,加大处罚力度,尤其是相关职能部门的责任规定和处罚力度,同时提醒职能部门不要让监管流于形式,更不能让职能成为谋私的手段和工具,更多地想想职能部门肩负的职责和使命吧。

    附:1、《刑法》法条:
    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http://www.gov.cn/flfg/2008-02/28/content_90505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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