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年休假如何设置才能有效避免风险?
司法实践中,很多上市公司为吸引、留住人才,在法定年休假基础上增设福利年休假,即公司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多于法律规定的年休假天数,这种情况下,如何避免潜在的风险呢?
一、关于年休假的法律依据:
1、法定年休假的法律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2、实施福利年休假的法律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3条 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
二、如何避免福利年休假潜在的风险呢?
1、明确约定法定年休假天数和福利年休假天数。如:一家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员工入职后一年享有15天的年休假,应该进一步规定清楚法定年休假天数为5天,福利年休假为10天。
2、明确规定未休福利年休假按什么标准支付工资。如:未休福利年休假按该员工日工资收入的100%支付工资;或未休福利年休假某某时间期满或离职未休视为员工放弃,不能计算工资。
3、明确规定法定年休假和福利年休假享受的先后次序。建议先休法定年休假,后休福利年休假,这样可以有效避免福利年休假也按法定年休假标准计算工资。如:福利年休假需在法定年休假使用完后开始使用,未休的福利年休假不给予任何补偿。
综上,建议企业在约定福利年休假时从上述方面做好书面规范,以有效实施福利年休假的同时最大限度避免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