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1.1997年9月,时任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的马某方,在明知某某公司所属两个子公司不具备高额贷款和提供担保的条件,在无保证还贷能力的情况下,为获取银行高额贷款,指使某某公司财务负责人徐某采取变造、虚构硬视兄弟公司、硬视多媒体公司的营业执照、财务报表等贷款证明文件的手段,变造两公司的注册资金、并骗取贷款人民币。
2.1997年12月,被告人赵某某利用担任某银行北京支行副行长职务上的便利,伙同被告人马某方,擅自挪用该银行的客户存款资金人民币2160万元归某某公司用于经营活动。2000年4月,赵某某归还该挪用的资金。2000 年6月,被告人赵某某利用担任某银行北京支行行长职务上的便利,采取伪造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的手段,挪用该银行向其他单位发放的贷款人民币 3000万元归个人使用,至今未退还。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被告人马某方、徐某、马某仙犯贷款诈骗罪、被告人赵某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被告人赵某某单独及伙同被告人马某方犯挪用资金罪,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二、裁判结果
1.被告人马某方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 7 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被告人马某仙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 12 年,剥夺政治权利 3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8万元。
3.被告人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 10 年,剥夺政治权利 2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5万元。
4.被告人赵某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 13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20万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 10 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 20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20万元。
5.继续向被告人马某方、徐某及中国明华有限公司追缴人民币 1800万元,被告人马某仙对其中的人民币 1300万元负有退缴责任,应一并追缴,发还某银行北京支行。
6.随案移送赃款人民币 3万元、港币 1100元、法郎 2100元、美元 11元,发还某银行北京支行,不足人民币 3000万元之部分,继续向被告人赵某某追缴,发还某银行北京支行。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马某方、徐某、马某仙均不服,分别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后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
三、判决分析
被告人马某方、马某仙、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利用虚假的贷款证明文件签订借款合同,为某某公司的利益而骗取银行贷款,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马某方与银行工作人员共谋,利用他人的职务便利,挪用资金予以使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被告人赵某某身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且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赵某某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给其他单位进行经营活动,且挪用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挪用资金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