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磊律师

  • 执业资质:1210120**********

  • 执业机构: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毒品犯罪暴力犯罪经济犯罪取保候审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违法发放贷款罪典案解析(一) ——刘某某等违法发放贷款案

发布者:赵磊律师|时间:2021年05月17日|分类:刑事辩护 |1420人看过


一、基本案情

2000年10月,被告人刘某某急需资金,被告人颜某某陈某某某平(某金融机构总经理三人一起商定,由颜某某以其公司名义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刘某某所在的证券公司颜某某出具形式上符合贷款要求的质押证明,某某平利用其担任金融机构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发放贷款,贷款资金用于炒股,三方共同牟利后四人如约操作。经审计查明,金融机构发放总计13.9866亿元资金除归还5.8亿余元外,尚有8.1亿余元贷款本金没有归还。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被告人颜某某某某平犯挪用资金罪、合同诈骗罪,刘某某陈某犯挪用资金罪,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二、裁判结果

1.被告人刘某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2.被告人某某平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3.被告人陈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4.被告人颜某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刘某某、某某不服,以违法发放贷款所造成的6.87亿元亏空已由颜某某在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赔,本案没有造成重大损失等为由,提出上诉,后被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

 

三、判决分析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从该金融机构的资金流向看,难以认定系给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个人;从该金融机构资金的流出方式看,主要是通过贷款形式发放,故目前证据不宜认定四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现有证据也不足以证明颜某某具有非法占有该金融机构资金的目的,难以认定该金融机构受到欺骗,故认定被告人颜某某、某某平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综合本案事实和证据,四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且构成共同犯罪,其中刘某某、某某为主犯;陈某、颜某某为从犯。同时鉴于陈某具有自首情节,颜某某在一审宣判前能够退赔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对二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针对上诉人刘某某、某某平提出的上诉理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某某平作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明知质押物不足,贷款资金用于炒股的情况下,利用其担任该金融机构总经理的职务便利,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化整为零及操控贷款审查等方法,将贷款发放给颜某某,数额特别巨大,且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符合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构成要件。刘某某等其他同案被告人与某某平具有违法发放贷款的共同犯罪故意,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其行为亦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共同犯罪。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