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流动与商业秘密的保护各大企业你们了解?
长昊商业秘密律师
一、企业员工与商业秘密
所谓商业秘密,根据我国《反不正‘”竞争法》规定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是原始持有人通过投入时间、资金、劳力所创造的劳动成果,其目的是为了借此获得并维持商业竞争的优势地位。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实质是体现对他人劳动成果的承认和尊重,并鼓励人们在市场竞争中通过诚实经营、改善管理、发明创造等手段获取竞争优势,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因此,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等从不同的角度都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
商业秘密具有其秘密性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特点,而且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往往采取一定的保密措施,但任何商业秘密都是人创造的,也只有通过对商业秘密的利用才能使其创造价值。所以,所谓的秘密只能是相对的,企业内部的员工必然通过正常的工作渠道在一定程度或范围内知悉企业的商业秘密,作为企业员工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另外,商业秘密可以为企业创造更多的经济价值,保持竞争一中的优势。这种的巨大物资诱惑同样吸引着竞争对手,因此企业间侵犯商业秘密的纠纷近年来急剧增加,利用企业人员的流动不正‘’地获取商业秘密则是一个重要手段。
二、通过企业人员流动侵犯商业秘密的表现
1、以高薪为诱饵招聘掌握商业秘密的其他企业员工。商业秘密可以为企业在竞争中确立优势地位。通过许以高薪、优厚的物质待遇等条件,自接聘用竞争对手企业内部知悉商业秘密的员工,是掌握竞争对手商业秘密的一个捷径。这种“挖墙角”的行为从过去只注重招揽掌握技术秘密的技术人员发展到今天,不但招揽技术人员而且注重招揽掌握竞争对手的决策信息、经营状况、财政状况等经营信息的各种管理人员。在一些企业甚至出现过集体跳槽带走大量客户的现象,严重损害了原企业的经济利益。
2、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擅自利用商业秘密另立门户。目前侵犯商业秘密的纠纷案中,很大一部分是企业的内部员丁,利用职务的便利在掌握原企业的核心技术秘密或经营信息后,违反权利人要求保守商业秘密的有关规定,在离职后自己独立或与他人联合组建起新的企业,利用原企业的商业秘密进行谋利。山于这部分人不花费任何代价而使用原企业的商业秘密,往往成本相对较低,在竞争中占有价格优势,所以自接影响了原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
3、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擅自披露、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随着社会对科技与人才的重视,一部分有特殊专业技能的人,可以利用自己的专业特长在业余时间从事兼职工作或在退休后被其他企业继续聘用。这些具有特殊专业技能的人通常也是所在企业的业务骨干,最有可能掌握或知悉企业的商业秘密。在其从事兼职工作中,容易造成企业商业秘密的自觉或不自觉的泄露。行为人本身虽然并不一定具有恶意,但其结果却侵害了商业秘密的所有人的权益。
4、派遣雇员进入对方企业获取商业秘密。派遣雇员进入对方企业获取商业秘密,这是在西方经济发达国家比较常见的窃取商业秘密的手段,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工业间谍或商业间谍。目前这种方式在我国还比较少见,但随着市场竞争的激烈,以及我国科技水平的提高和市场国际化的趋势,对商业间谍行为我们不得不提高警惕。
以上这些不正当地获取或使用商业秘密的手段,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扰乱了市场正常的竞争秩序,也败坏了社会风气,严重影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而目前不论是企业和个人对商业秘密保护的意识和措施,还是立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的规定都需要完善和提高。
三、人才流动中完善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1、完善有关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规定。目前我国立法从维护企业之间公平竞争的角度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明确规定了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一从当前大量的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中可以看出,在职或退职人员泄露商业秘密的情况最为严重,所以,立法有必要从劳动雇佣关系的角度进一步完善对商业秘密保护。可以在立法中明确规定企业在与员工签订劳动雇佣合同的同时,员工就有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义务,同时补充和完善与商业秘密保护相关的问题,如规定企业员工离职后的竞业限制与经济补偿问题,规定商业秘密与企业员工在受雇期限间掌握的一般性知识、经验和技能的相区别基本原则和界限,从而既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又保障员工未来的就业权和劳动权。
2、、企业提高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意识。首先,要提高对商业秘密的价值的认识程度。改革开放初期,曾发生过多起外商利用我们的好客和无知窃取我国企业商业秘密的事件。今天,多数的企业己经意识到商业秘密作为无形资产的价值,但在保护商业秘密具体措施方面还有很多漏洞,而且部分企业只重视技术性商业秘密的保护,不重视经营信息型的商业秘密的保护。其次,要建立建全各种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商业秘密与一般商业信息区别的关键在于不为公众所知,而且法律对商业秘密保护的前题条件也要求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必须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企业在雇工时应与员工签定有关保护商业秘密的协议,在员工违反协议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物质方面创造保密的物质条件,建立相应的保密制度,尽量减少知悉商业秘密的人员范围。最后,还要加强保护商业秘密的宣传,使员工认识到不正当地获取或使用商业秘密不仅违反职业道德,而且严重的要违法犯罪,追究刑事责任,使企业员工自觉维护企业的商业秘密。
3、企业要为人才创造发展的机会。企业在招聘人才同时,更要注意留住人才‘。当前在一些企业中人员流动过多过快,这有企业人员自身的原因,但也有一部分企业只注重花高价招揽人才,而不注重人才的使用,出现了部分行业、企业人员大量的、经常性的“跳槽”现象。我们鼓励企业人员合理的流动,但是如果企业人员流动过多过快,不仅不利于商业秘密的保护,而且也是对人才的浪费,对企业人员的培训以致于整个企业管理都造成很多障碍。企业要想留住人才’,不仅要为人才提供良好的物质待遇,还要为人才创造更多的实现其价值的条件和机会,同时企业自身也要不断发展壮大,才能吸引住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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