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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与问题的解析

发布者:余谭生律师|时间:2018年02月11日|分类:公司法 |340人看过

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与问题的解析

——长昊商业秘密律师

摘要:侵犯商业秘密构成分类法律责任商业秘密作为一项特殊的无形财产,能给权利人带来实际或潜在的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是现代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和工具。随着现代高科技技术的运用,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也由最初的不自觉状态发展到自觉状态,并呈现出职业化和手段隐蔽性、多样性的特点和发展趋势,严重破坏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关键词:商业秘密、侵权行为

一、商业秘密行为的界定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分别列举了四种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仅仅采用列举的方式来进行描述,是远远不够的。为了更好地研究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为立法提供理论依据, 有必要对其予以明确地界定。从各国的法律规定来看,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一般包括以下构成要件一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企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既可以是单位内部职工,也可以是外部人员。

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对象为商业秘密

虽然对商业秘密的含义,目前国际上尚未有一个统一而权威的解释, 但各国基本上都对以下三个要件予以认同。

其一,秘密性。这是商业秘密最本质的属性。商业秘密不象专利、版权、商标那样,必须通过公开来换取法律的保护,而是以秘密状态来维护其价值。商业秘密一旦被公开就不成其为秘密,其固有的价值就会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对商业秘密的秘密性应从两个方面来理解。

第一, 秘密性具有客观性,即商业秘密客观上未被公众知悉或没有进人公有领域。但这种客观秘密性也是相对的,因为商业秘密不具有法律上的排他性,实践中会出现多个利益不相关的企业和个人同时或先后拥有同一项商业秘密,而且在开发或实施商业秘密时,也会有相当的人要知悉该秘密。第二,秘密性具有主观性。持有人首先必须在主观上意识到其所掌握的信息是商业秘密,其次必须将该信息作为商业秘密对待, 即对其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

其二,价值性和实用性。商业秘密作为一种无形财产,它是智力劳动和物质劳动的产物,具有特定的价值和使用价值,能在生产经营中被运用,并给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商业秘密的价值性和实用性是紧密相关的。价值性是实用性的基础,实用性是价值性的体现。商业秘密因其经济上的价值性而与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相区别,又因其实用性而与抽象、模糊的原理或观念不同。

其三,新颖性。这是商业秘密在质量上的要求。新颖性是指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必须达到一定水平的独特性和非显而易见性,在较长的时间内不易被他人总结、研究而被知。因此,一般的常识,同行或者同专业普通技术人员都知晓的经营、技术、知识、信息或资料,以及根据已有的技术和经营知识能显而易见的技能、知识等,都不属于商业秘密,不能成为侵犯的对象。商业秘密的这种新颖性与专利技术的新颖性又有很大的区别。前者的要求相当低,只须与普通信息保持最低限度的不同性,甚至从公共渠道收集的信息也可被认为是商业秘密,只要“为摘取该信息付出了相当的劳动、技术和金钱”。

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分类

一从行为特征来看,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可分为非法获取商业秘密、非法泄露商业秘密、非法使用商业秘密三种。非法获取商业秘密。这是最常见的一种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它是指出于竞争的目的或为了私利,或为了给权利人造成损失,采取盗窃、欺骗、利诱、胁迫等各种非法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其行为主体既可以是企业内部雇员,也可以是外部人员。

非法泄露商业秘密,即没有合法根据,而以口头、书面或其他方法披露或公开商业秘密的行为。它包括三种形式,一是负有保密义务的企业内部雇员或合同当事人,违反保密义务将商业秘密告知第三人或公开二是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人将商业秘密泄露或公开三是第三人泄露或公开明知或应知他人是以非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非法泄露行为既可以表现为作为形式,又可以表现为不作为形式,如企业职工和盗窃者勾结,故意不尽职守,使商业秘密被盗。

非法使用商业秘密。它是指明知或应知商业秘密不是合法取得,而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的行为。它既可以是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商业秘密是未经授权或非法获取而使用的行为,也可以是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人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的行为,还可以是负有保密义务的企业内部职工和合同当事人不履行义务而非法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

二根据实施侵害行为的主体不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可分为雇员实施的侵害行为、合同当事人实施的侵害行为以及第三人实施的侵害行为三种。雇员实施的侵害行为。主要是指因研制、使用、管理等原因了解或掌握商业秘密的企业内部雇员、工作人员违反其保密义务而实施的侵害行为, 如擅自泄露或公开商业秘密,私自转让或允许他人使用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实施的侵害行为。这主要是指第三人以盗窃、贿赂、胁迫等非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泄露或公开非法窃取的商业秘密,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非法窃取的商业秘密等。第三人获取、使用、泄露明

知或应知他人是以非法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的,也

属于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

三根据侵害的对象不同,可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分为侵犯技术信息行为和侵犯经营信息行为技术信息是指处于秘密状态的非公知技术即技术秘密。其持有人一般出于独占的考虑而不申请专利。技术秘密通常包括制造技术、设计方法、生产方案、产品配方、研究手段、工艺流程、技术规范、操作技巧、测试方法等。技术秘密的载体, 可以是文件性载体如设计图纸等,也可以是实物性载体,如样品、动植物新品种等。经营信息是指具有秘密性质的经营管理方法以及与经营管理密切相关的信息和情报。它包括管理决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营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四根据行为的性质不同,可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分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违约行为和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所谓侵犯商业秘密违约行为是指违反保密义务和竞业禁止义务,非法泄露、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其前提是不法行为人与商业秘密权利人签定了保密协议或竞业禁止协议。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出于故意或过失,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泄露、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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