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的保卫战
——长昊商业秘密律师
摘要:当今世界经济、科技的竞争日趋激烈,保护好企业的商业秘密便是这种竞争的制胜因素之一。可以说,商业秘密是企业财富和市场竞争力的核心体现,企业必须建立自己的商业秘密保护机制,否则,丧失或泄露企业商业秘密就意味着对企业的毁灭性颠覆。
关键词:商业秘密;保护
一、强化商业秘密保护意识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商业秘密的财产价值和社会价值愈显突出,所以,侵犯商业秘密的现象越来越严重,商业秘密纠纷不断增多,客观上产生了用法律保护商业秘密的迫切性。不少企业认为专利与版权保护即是商业秘密保护,实则不然。申请专利,要导致技术的公开。因为专利法要求权利人承担向社会公开的义务,一旦申请专利(即使没有被批准),该项申请的技术也己经作为完成的技术方案公诸于世,在该领域的一般专业人员都可以依据该方案实施。版权保护,虽未要求权利人承担公开发表的义务,但版权法无法阻止他人按照作品中描述中的工艺、方案过程去实施。
随着中国专利申请程序的改变,被宣布为无效专利或被法院判定为无效专利的可能性大大增加,被告使用他人技术,往往以专利无效相抗辩。一些新技术成果开发者为了保持技术产品的竞争力,并不想公开技术,而商业秘密保护则不要求承担公开技术的义务。专利法有严格的地域性,一项专利只在申请并获得批准的范围有效,一旦公开技术,对于没有申请技术保护的国家或地区来说,便是进入了公有领域,而商业秘密保护机制则大大减少了被他人合法使用的风险。
二、商业秘密的特性
商业秘密的内容都是以信息形式存在的,使得商业秘密具有极强的可传播性和复制性,这使得商业秘密一旦被侵犯,往往会造成极严重的甚至是不可估量的损失,商业秘密也不再具有因其秘密性而具有的独特的可利用价值。信息的无形性又使得商业秘密权利人无法通过“占有”来控制,而商业秘密的使用又必须为一定范围的人所掌握,导致商业秘密的保密性极脆弱,非常容易受到侵害。
由于商业秘密的秘密性,往往只有进入诉讼阶段才能明确商业秘密的权利,使得权利人缺乏维护自己权利的手段。这个时候,刑法的介入更能体现出国家力量对商业秘密进行的保护。另一方面,商业秘密的形成都是权利人巨大人力、财力投入后的成果,但却很容易被复制和传播。犯罪行为人只需要找到掌握和知悉商业秘密的手段就能达到目的,并且这种手段无非是收买相关人员、秘密窃取相关资料而已,甚至犯罪行为人本身就是商业秘密的合法使用人,犯罪成本较之商业秘密可能给犯罪行为人带来的收益微乎其微,与可能给权利人带来的损失相比同样是微乎其微。
由于商业秘密易受侵犯的特性,以及被侵犯后给权利人带来的损失巨大,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会给市场经济的公正性和竞争性带来巨大破坏,必须要用刑法的威慑力量来遏制犯罪低成本和高收益带来的犯罪欲望。
三、对商业秘密的刑法保护是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当代社会的经济已经进入知识经济时代,而知识经济的核心和动力是创新。对于商业秘密和其他知识产权而言,只有对其进行充分的保护,经营者才会为了在残酷的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注重技术和经营管理的改革创新,并为此投入巨大的人力和财力。当侵犯商业秘密等行为泛滥,以至于经营者根本无法通过创新来取得竞争优势和获取长远利益时,就不再会有人去进行创新。
我国经济本来就落后,要奋起直追,打破外国垄断,只有靠创新。所以不加强对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就会打击经营者进行创新的积极性,不仅可能给权利人带来巨额的经济损失,对当前的经济的良性运转带来巨大的损害,而且会使经济的长远发展失去创新的动力。因此,为了促进科技和管理的发展、经济的进步,我们必须对使用刑法手段来保护商业秘密。同时,我国经济的开放程度越来越高,大量的外资和外企进入中国市场。很多外企除了拥有大量的专利等知识产权外,同时也有很多技术类和经营类的商业秘密。
由于西方发达国家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也对我国的相关保护体系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如果我们不充分运用包括刑法在内的各种保护手段,不能有效遏制住侵权行为,那么势必影响到我国的市场的公平竞争,恶化我国的投资环境,这会直接影响到我国改革开放、吸引外资的政策落实,同样也要影响到我国经济的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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