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谭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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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网络法律著作权反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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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侵权的认定标准,实质性相似加接触

发布者:余谭生律师|时间:2018年01月03日|分类:侵权 |663人看过

【发表人】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邱戈龙、黄雪芬

【关键词】软件著作权实质性相似加接触

【案例来源】(2011)辽民三终字第58

【导读】

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只有证明涉嫌侵权软件与受著作权保护的软件构成实质相似,同时原告又有证据表明被告在此前具备了接触在先软件的机会或者已实际接触了在先软件,才能认定被告的行为软件著作权侵权。

【基本案情】

原告DLSL公司于2001年独立开发完成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和印章排版系统计算机软件。2003DLSL公司与省公安厅印章制作管理中心签订《XX省印章管理网络应用软件合同书》,将上述两软件系统交付给公安厅使用,并负责软件的维护运行工作。

被告孔某系DLSL公司技术人员。在DLSL公司与公安厅洽谈升级改造方案的过程中,孔某作为代表负责与公安厅进行沟通相关事宜。

20082月孔某从DLSL公司辞职,成立以其为法定代表人的被告ZCX公司,并于20089月与公安厅签订《XX省印章管理信息系统更新改造协议书》。现已按协议约定完成了设计需求说明书,软件分析,设计和编码部分工作,公安厅已给付70万元,尚有编写说明书、制作安装盘未完成。

【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

一、ZCX公司、孔某于本判决生生效之日止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二、ZCX公司、孔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十日内赔偿DLSL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

三、驳回DLSL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软件著作权律师黄雪芬、陈键城认为:

DLSL公司对其独立开发完成的印章治安管理管理系统及印章排版系统软件享有著作权,依法受法律保护。软件作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之一,判断是否构成侵权的标准是实质性相似加接触。http://www.ichatok.com/

所谓实质性相似,是指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的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实质性相似。这里的程序在本案中就是指相关程序的源代码,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根据本案相关鉴定结论,原被告分别所持有两系统的源程序存在部分相同或相似的内容,虽然该相同相似部分占整个软件的比例不到1%,但在该部分源代码中包含有DLSL公司软件中重复的代码,而这些对软件功能本身毫无意义。对于文档部分,DLSL公司向公安厅提供的设计方案与ZCX公司提供的设计方案均属于设计文档,经对两个文档进行了比对鉴定,结论是ZCX公司的文档中包含有DLSL公司文档的新增功能。

所谓接触是指被控侵权软件的开发者以前曾研究、复制对方计算机软件产品或者有研究、复制对方计算机软件产品的机会。被告孔某先前一直在DLSL公司工作,并担任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和公司开发部的主要负责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进行询问时亦明确表示接触过诉争软件的源程序。且孔某作为DLSL公司的代表一直负责与案外人公安厅之间就该印章系统软件的升级改造进行蹉商,对DLSL公司的升级改造方案的内容全部掌握。因此可以认定孔某对DLSL公司的软件源程序及文档均接触过。

综上,本案满足认定软件侵权的实质性相似加接触标准,ZCX软件公司与孔某构成侵权。http://www.ichat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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