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处分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当事人在不损害公共利益以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该原则体现行为表现之一为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或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自主决定是否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即使案件判决前,如果当事人申请和解,法院也应该予以认可。但当一审判决已经做出,当事人还可以申请和解吗?一审判决的效力如何?
【基本案情】美国肯特谷公司是一家美国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饲料、谷物、肉类产品等。其以42万美元的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投资成立肯特北京有限公司。陈某是该公司的技术部经理,在其任职期间与他人共同成立上海佳和饲料有限公司。肯特公司发现后,以陈某侵害商业秘密为由向上海中院起诉。中院做出判定被告行为构成商业秘密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50万。被告上诉,二审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由被告赔偿120万经济损失。被告撤回上诉。但后来由于一些列原因被告没能及时支付赔偿金,原告要求执行一审判决。
【本案焦点】二审达成和解协议,一审判决法律效力如何?
【法院评析】法院支持了原告依据一审判决书提起的强制执行申请。
【律师点评】一审判决后,达成和解协议效力如何?首先需要对和解和调解进行一个区分,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调解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在法院的主持下,自愿进行协商达成协议并经法院盖章确认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和解,是指诉讼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就已经发生的争议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自行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一条:"当事人在二审中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根据该法条的规定,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如果经过法院审查并制作调解书,其效力等同于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以上分析,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形成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的前提下,一审判决即被调解协议或者具有法律效力的和解协议所替代,如果当事人一方不按照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该以协议为依据申请法院执行。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没有经过法院确认,且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由于该和解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只是当事人之间自行达成的协议,因此在上诉期满后,一审法院判决实际上是生效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本案中,双方就商业秘密侵权达成和解协议,如果该和解协议是经过法院确认并制作调解书的,被告没有如约履行,原告只能依据和解协议申请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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