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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在商品上体现的价值是计算损失赔偿的重点

发布者:余谭生律师|时间:2016年11月17日|分类:人身损害 |457人看过

【导读】根据最新《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权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的依据包括“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获利”“商标许可使用费”的计算原则。这些原则看起来不难理解,但在审理实践中,其成为一个难题,首先作为原告如何获取被告的获利情况,其次获利的计算是销售获利还是生产获利?本文将对获利的计算依据进行一个分析。


【基本案情】1999年,美国星巴克公司在中国北京成立第一家咖啡连锁店,后陆续在上海、杭州等城市的黄金地段开设。本案被告于1999年底成立“上海星巴克公司”,并在其咖啡馆的玻璃门、屏风等处使用星巴克字样及五角星图形标志。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存在搭便车嫌疑,故意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是对原告商标权利的侵害,构成不正当竞争。并主张赔偿数额共计人民币106万元,其中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指出的合理开支及律师费用、公证费用、翻译费用等。

【法院评析】原告系以被告侵权所获得的利润为基础请求赔偿其经济损失的,利润金额是基于经公证的、对被告客流量的统计计算得出的,计算时虽考虑了被告利润形成的部分因素,但整体上并不完全客观合理,故依法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人民币50万元。

【律师点评】商标除了作为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识,其同样也增加了商品或服务的价值,其不同于一般的无形知识产权,商标通过企业的使用,其价值会随着商品或服务的声誉提升,同样商品或服务也会随着商标价值的提升而得到广大消费者的青睐。可以说商标也是商品或服务的成本之一。在计算商标侵权损害赔偿时,由于商标对商品或服务的作用只是其价值的一部分,但其价值应该考虑到商标的市场价值、侵权商品本身的价值以及商标权人因侵权所造成商誉的减损等因素。

根据新《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诉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商标侵权损害计算原则有商标权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获利以及商标许可使用费。在实践中,其中实际损失和获利都是按照利润来计算,利润根据来源不同可以分为生产利润(销售总额扣除生产成本)、销售利润(生产利润扣除销售成本)、经营利润(销售利润扣除管理部门的管理费用)和税后利润(经营利润扣除后的利润,即纯利润)等等,不过目前通常的做法是按照销售利润来计算,即由销售数额减去生产成本和销售成本。

但这些损失或利润要和商标侵权具有因果联系,即是因为侵权人使用商标所造成,如本案中,原告在计算经济损失部分,是根据被告的获利来计算,在计算被告获利是,根据对被告公司三年来经营状况的分析,被告三年中的利润为人民币272万余元,但原告只主张其中的50万元;该50万元是商标使用的价值,当然,这仅是原告所主张的。具体也应该提供证明商标的价值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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