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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网络法律著作权反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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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案胜利,揭秘商业秘密大战

发布者:余谭生律师|时间:2022年10月04日|分类:公司法 |159人看过


撤案胜利,揭秘商业秘密大战


作者:邱戈龙、谢富裕律师


导读:近日,公安撤销了ZY公司诉齐某辉侵犯商业秘密案,并解除其取保候审。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在该案的胜利撤销中发挥了巨大作用,两年的坚持不懈,不仅体现出长昊律师事务所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也证明长昊律师事务所在涉及商业秘密、软件著作侵权等案件拥有丰富的经验。该案告捷,也将对商业秘密案件的审理产生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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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经过

2021年11月,前ZY公司员工齐某辉(被告)在待业期间收到T公司郭某信让其运用开源资料适配一个模型到一芯片上的有偿请求,齐某辉在同意该请求后寻求现ZY公司员工王某涛帮助其查看开源资料中的转换算法。其后,ZY公司认为齐某辉侵犯其某芯片上的移植技术,并向公安报案,指控齐某辉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

明确责任,精准出击

  在接受被告人齐某辉的委托后,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成立了以邱戈龙、谢富裕律师为主的专业维权团队,对案件经过进行深入了解,仔细分析当事人口供,积极搜集相关证据,明确商业秘密举证责任的分配,精准抗辩,为当事人争取权益。在本案中,律师们按照商业秘密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从被告的举证责任出发,以强有力的证据证明原告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被告的信息是合法取得的。首先,对于原告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被告人对于ZY公司的芯片移植技术在2021年11月5日之前是否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申请重新鉴定。在最新的鉴定结果中,认定ZY公司主张的三个技术秘密在2021年11月五日前已公开,已为公众知悉,不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因此原告ZY公司主张受侵犯的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其次,关于涉案商业信息的取得方式,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相关网站以及在相关开源资料中均可获得该类信息的,因此,齐某辉取得商业信息的方式是合法的。抓住这两个重点后,律师们精准证明涉嫌侵权人不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未给原告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并且由于原告主张的技术秘密已为公众知悉,不构成商业秘密,使得原告指控的犯罪事实因缺乏相关证据而不成立。

  案件启示

  该案的大获全胜,离不开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夜以继日的努力工作和储备充实的专业知识。本案的获胜关键还在与律师们找准了案件的主要矛盾,清晰了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使得每一步的推进都井然有序。对于商业秘密侵权案件而言,明晰举证责任是推进案件进程的重要环节,而举证责任的分配,在相关法律规范中可见一斑,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审判程序中,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已经对所主张的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不属于本法规定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且提供以下证据之一的,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其不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有证据表明涉嫌侵权人有渠道或者机会获取商业秘密,且其使用的信息与该商业秘密实质上相同;(二)有证据表明商业秘密已经被涉嫌侵权人披露、使用或者有被披露、使用的风险;(三)有其他证据表明商业秘密被涉嫌侵权人侵犯。”因此,原告需举证:①商业秘密符合法定要件,包括明确自己主张的载体、详细内容、证明自己主张的商业秘密具有商业价值,已采取保密措施。②对方当事人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相同或实质相同。直接证明③对方当事人采取不不正当手段的事实。间接:接触+近似—合法来源④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被告:①原告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②被告信息是合法取得③因被告的行为造成的损失少于原告提出的。

  明确的举证责任分配有利于律师们对症下药,在证据收集时有明确的目标,长昊律师团队正是通过此种方式有序推进案情,保护当事人权益,此类方法也同样值得律师行业的同行们借鉴学习。

本案的成功也离不开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本案的公正审理。本着公平维护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办案态度,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全面听取各方证据,为本案画上圆满的句号,体现了司法机关严谨的工作态度,丰富的实战经验,扎实的专业本领,为案件审理保驾护航。(作者: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邱戈龙、谢富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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