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谭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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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网络法律著作权反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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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侵权案之司法鉴定

发布者:余谭生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侵权 |890人看过

在商业秘密侵权纠纷司法鉴定中,通常会涉及两种类型的鉴定:一是判断鉴定委托人所主张的技术信息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技术秘密的鉴定,简称“秘密性鉴定”或“非公知性鉴定”;二是判断被诉方的技术信息是否与鉴定委托人构成技术秘密的技术信息相同或实质性相似的鉴定,简称“相似性鉴定”或“同一性鉴定”。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作为处理商业秘密纠纷的专业律所,曾成功处理过不少有关商业秘密侵权纠纷的民、刑事案件。本文将结合长昊团队多年办案经验及商业秘密纠纷的特点,对商业秘密侵权案中的司法鉴定事项发表以下见解:

一,秘密性鉴定

商业秘密的秘密性即“非公知性”是商业秘密鉴定中最为重要的内容。法律规定商业秘密必须具备:秘密性、价值性、使用性和保密性等四个要件。其中价值性与实用性要求商业秘密是客观有用的,这种特性的判断可以通过证据和法律推理来进行,无需借助司法鉴定。而保密性可以通过权利人采取的保密措施是否达到合理程度等证据来综合分析,也不必借助司法鉴定。商业秘密的特性中只有秘密性涉及到专门性的技术问题,需要运用司法鉴定。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司法解释》第9条第1款将“不为公众所知悉”解释为“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即信息的“秘密性”不仅要求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而且同时需要不容易获得。首先,商业秘密必须具备秘密性,然而这里的秘密性不是要求绝对的秘密性,而是要求相对的秘密性,即只是在相关行业、领域内不为相关人员所知悉即可,允许权利人在采取保密措施的情况下让有必要的人员知悉。其次,一项技术秘密之所以成为商业秘密,就是有区别于普通技术的信息,相关行业或领域内的人不能从外部直接获取。

在司法鉴定具体操作中,针对技术信息的“不为公众所知悉“,鉴定机构通常针对鉴定申请人提供的检材,通过自己或委托第三方通过检索而获得的公开出版物与其进行对比。从而得出涉案技术信息是否具备“秘密性”的鉴定结论。

二,相似性鉴定

在技术信息或者经营信息具有秘密性、实用性、经济性的前提下,即被害人拥有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就需要对犯罪嫌疑人的涉案信息进行对比,判断两者是否具有同一性,即两者是否相同或者实质相同。相似性鉴定又称同一性鉴定,即判断被诉方的技术信息是否与鉴定委托人构成技术秘密的技术信息相同或实质性相似的鉴定。

在司法实践中,同一性鉴定就是司法鉴定机构对诉讼双方的涉案技术信息进行对比,以判断两者是否属于同样的技术的过程。此处应当注意的是检材的选取!

最后,在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中,关于两个司法鉴定的顺序问题。从逻辑上来说,秘密性鉴定应当先与相似性鉴定,因为如果鉴定出系争密点不具有非公知性,则不构成商业秘密,自然也就不存在侵权之说,便无需再对比系争密点是否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相似性鉴定是在涉案密点构成法律规定的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对侵权行为的进一步证明。

如果说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属于刑事案件中的疑难案件,那么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则是疑难案件中的疑难案件。司法鉴定意见更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中控辩双方的“兵家必争之地”,甚至会出现一审、二审法院意见相左的情形。面对商业秘密司法鉴定过程中出现的各种主观、客观原因造成的难题,在维权前期准备阶段,需要专业的商业秘密维权队伍的介入,使得案件顺利推进,从而打好维权之战的第一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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