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平安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XX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4民初170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平安XX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判决上诉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2、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有关上诉理由详见上诉状。
被上诉人徐XX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予以维持。
徐XX一审诉请判令:1、平安XX公司给付保险金2万元;2、平安XX公司承担诉讼费。
一审判决主文:平安XX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徐XX意外伤害保险金2万元。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徐XX已预交),由平安XX公司承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详见一审判决书)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人身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执行。二审争议的焦点在于上诉人平安XX公司应否向徐XX支付意外伤害保险金。被保险人徐XX在保险期间身故,深圳市宝安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确定死亡原因为高坠。高坠的原因无非他杀、意外、自杀三种,他杀、意外均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意外伤害情形,本案并无充分证据证明被保险人身故原因为自杀或者不符合意外的情形,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应给付保险金于法不悖,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中国XX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