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之--少发工资是否需要支付补偿金?
王某2012年3月入职**公司从事客服工作,自入职时起就按照**公司的要求加班加点、认认真真工作。**公司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损害王某的合法权益,同时于2018年5月在未通知王某的情况下擅自降低王某岗位级别及薪酬,以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王某工资,因此王某被迫辞职。
王某不服劳动仲裁委作出的决定书,后起诉。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及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2018年6月、7月**公司向王某发放的工资均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公司未对不足额发放工资提供合法有效证据或其他合法依据,且未发放王某在职期间的加班费,故王某因**公司违反法律法规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符合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结合王某在**公司的工作年限及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公司应支付王某经济补偿5000元/月×6.5个月=32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