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中院将依法由自己管辖的案件指定下级法院审理的情况经常发生,从法律规定看,这种作法于法有据,并不违法。但这种作法却不利于监督,特别是在我国目前的司法状况下,更让人感觉不妥。民诉法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一是为了在各级法院之间更好的分配案源,二是为了便于监督。中院指定下级法院审理,降低了审级,使得有的案件本可以由最高法院再审(提审)的因审级原因而无法由最高院审理。中院指定下级法院审理,还可能减弱审判组织,把本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可能变为简易程序审理,难以保证司法公正。
为保障公正,我认为应当取消降低审级的指定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