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诉称:被告某某公司、被告宋X承担承建某某公路工程,原告文X、沈X于2018年4月应宋X的雇请承揽了一部分公路工程进行施工,期间宋X根据支付了工程款XXX元,被告宋X于2020年5月7日在结算单上签名确认,并承诺付款,后未按承诺付款,原告诉至法院。因此,原告请求支付工程款XXX元工程款及按月利率2%从2020年1月1日起支付利息。
案情分析
本律师代理被告某某公司,主要代理意见为:被告某某公司并未授权宋X与原告达成书面或口头协议,被告宋X无权代表公司,被告宋X与原告达成的协议系无权代理,若要承担责任,也应当是被告宋X,与被告公司无关。案涉工程兵没有竣工验收,也没有进行审计,即便原告参与了实际施工,也没有主张工程款的依据,被告公司不应当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因此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原告文X、沈X的诉讼请求。
夏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