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随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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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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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产律师简析离婚后夫妻共有房屋如何分割

发布者:孙随勤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2224人看过

根据 《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加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律师支招:

(1)离婚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只有在协议不成时,才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同理,本条适用时,如果当事人就此问题达成了协议,人民法就不可强行依据该条解释排除当事人自由处理其房产的权利。

(2)人民法院解决争议房屋所有权归属问题时,对竞价制度应当严格把握。因为,采用竞价制度侵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充分体现我国婚姻法的弱者保护功能,不能对符合照顾条件且需要照顾的一方给予相应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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