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加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律师支招:
(1)离婚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只有在协议不成时,才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同理,本条适用时,如果当事人就此问题达成了协议,人民法就不可强行依据该条解释排除当事人自由处理其房产的权利。
(2)人民法院解决争议房屋所有权归属问题时,对竞价制度应当严格把握。因为,采用竞价制度侵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充分体现我国婚姻法的弱者保护功能,不能对符合照顾条件且需要照顾的一方给予相应的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