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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起诉后又撤诉的,能否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发布者:西安律师团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1413人看过

当事人起诉后又撤诉的,能否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本律师认为不应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从诉讼时效的作用看,一方面诉讼时效可以促使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以维持业已形成良久的社会经济关系,保障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另一方面,诉讼时效制度也是对“眠于权利者”的一种惩戒,促使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权利人因诉讼时效届满而承受不到利益。从程序法意义上看,诉讼时效制度也可以避免当事人因日期久远而产生的举证困难,减少司法讼累。

这就是说,诉讼时效的主要作用是促使当事人及早行使权利,同时也是对怠于行使权利者的惩罚。起诉正是当事人积极行使权利的体现,但原告起诉后又撤诉的,则原告所主张的权利并未得到实际实现,这实际上也是原告对其权利行使的怠慢。本案原告数次起诉后又数次撤诉,其怠慢情形实属明显,法律并无再行保护之必要,否则诉讼时效将变得毫无意义。

第二,如果说起诉是当事人积极主张权利的体现并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那么撤诉就是对起诉的完全否定,包括对起诉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的否定。起诉表明当事人在行使权利,但撤诉又表达了相反的愿望,即不愿意行使权利。因此,起诉后又撤诉的,应视为诉讼时效不中断。起诉之所以能够中断诉讼时效,是因为起诉是原告通过法院向被告主张其权利,如果原告起诉后又撤诉,则其权利主张实际上已被其撤诉行为所否认,应视同原告未曾向被告主张权利,故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

与此相关的一个问题是:如果被告不主张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法院能否主动适用诉讼时效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种观点认为,法院应主动适用诉讼时效,这是法院依法行使释明权的表现,也是我国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做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另一种观点认为,诉讼时效只能由当事人主张,当事人不主张诉讼时效时,法院不能主动适用诉讼时效。主要理由是,诉讼时效的适用将使一方当事人获利而使另一方当事人不利,法院如果主动适用诉讼时效,违背了法院中立裁判的原则。

我认为,诉讼时效是对抗原告诉讼请求的重要抗辩理由,只能由被告主张,如果被告不主张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则法院不能主动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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