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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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分手被索20万“青春损失费”,法院判了:不用给!--马君律师

作者:马君律师时间:2026年09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次举报
2026-09-20

恋爱两年,说分就分,女方要男方赔偿20万“青春损失费”,男方写下欠条。这事要是搁在你面前,你觉得该赔吗?

 

一、【案情简介】恋爱两年后分手,她索要20万“青春损失费”

苏晚与陈峰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两年,感情一度浓烈。双方见过家长,也订了婚,身边不少人都把他们当成准夫妻。

然而,就在谈婚论嫁的过程中,陈峰认识了另一名异性,感情逐渐偏移,最终提出分手。

苏晚无法接受。她认为,自己把最好的两年青春给了陈峰,结果却被“辜负”。在多次争吵、纠缠后,陈峰为了尽快摆脱矛盾,给苏晚写下了一张20万元的欠条,写明:因解除婚约,自愿补偿苏晚青春损失费20万元。

但欠条写完,陈峰却迟迟没有付钱。

苏晚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陈峰按照欠条支付20万元。

这个案子一传开,身边人议论纷纷。

有人说:“男方移情别恋,本来就对不起女方,写了欠条就该兑现。”

也有人说:“感情的事怎么能拿钱算?分手就要赔钱,那以后谁还敢谈恋爱?”

双方协商无果,于是苏晚向法院起诉,要求陈峰向其赔偿“青春损失费”20万。


二、【庭审现场】欠条是真的,就一定要还吗?

陈峰通过朋友介绍,找到了马君律师帮忙,马律师接到案件后提出本案的难点非常明显:

第一、欠条是陈峰亲笔所写,形式上看似合法有效;

第二、苏晚当庭情绪激动,讲述自己两年情感付出,容易引发同情;

第三、很多人会把“男方有错”等同于“男方该赔钱”。

庭审中,苏晚一方主张:

欠条是双方自愿达成的补偿协议,陈峰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付款义务。

陈峰一度也很动摇,甚至想过干脆出钱了事。

但马律师坚持认为,本案不能只看“有没有欠条”,更要看欠条背后的原因和性质。


三、【代理意见】这张欠条,法律上站不住

第一、我国法律没有“青春损失费”这一概念

马律师指出:恋爱关系、婚约关系,不属于婚姻关系,不受婚姻法意义上的保护。恋爱分手、解除婚约,本身并不产生法定赔偿责任。

青春是每个人的经历,双方在恋爱中都付出了时间、情感和机会成本。把“青春”折算成20万元,没有法律依据。

第二、以“青春损失费”为目的的欠条,违背公序良俗

案涉欠条并非基于真实借款,而是基于解除婚约、补偿青春损失形成的协议。

这种约定实质上是将恋爱关系、情感损失直接明码标价,容易助长“离婚、分手即索赔”的风气,也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三、自愿赠与与被迫补偿,不是一回事

马律师特别强调:如果男方在分手后,自愿给予女方补偿,且钱款已经实际交付,法律一般不会干涉。

但本案中,陈峰是在争吵、纠缠和舆论压力下写下欠条,并非完全出于真实赠与意愿,且款项并未实际支付。事后陈峰拒绝履行,法律上不应强制其继续支付。


四、【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20万不用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1、案涉欠条虽为陈峰亲笔出具,但并非基于真实借贷关系;

2、双方争议的核心是“青春损失费”,而我国法律并无该项赔偿依据;

3、该约定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

4、苏晚依据欠条主张20万元,缺乏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苏晚的全部诉讼请求。

陈峰不用支付这20万元。

判决下来后,很多人不理解:

男方有错,为什么不用赔钱?


五、【马律解析】道德归道德,法律归法律

这个案子最值得说的,不是“谁赢了”,而是“法律为什么这么判”。

从道德层面看,陈峰在订婚期间移情别恋,确实伤害了苏晚,也违背了婚恋中的忠诚和诚信原则。社会公众可以在道德上批评他,甚至谴责他。

但法律不能把所有“道德过错”都变成“金钱赔偿责任”。

感情里的背叛,不一定构成法律上的侵权;

婚恋中的失望,也不一定能换算成精神损害赔偿;

分手本身,更不是法定的索赔理由。

如果只要分手就能索要“青春损失费”,那么恋爱关系反而会变成一种可以议价的交易。这既不符合法律逻辑,也不符合社会公序良俗。


六、这类欠条,到底哪些能被支持?

马律师提醒,关键看三点:

1、 有没有真实借款

如果是真实的借贷关系,有转账、有交付,欠条可能有效。

但如果只是为了补偿青春、分手费,法院会严格审查。

2、 是否违背公序良俗

涉及“包养”“婚外情”“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等性质的协议,很可能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

3、是否实际交付

分手后一方自愿给钱,且已经转账交付,通常法律不干涉。

但只写欠条、没有实际付款,事后反悔的,法院会结合原因、背景、公平原则综合判断。


七、【悟】感情不能用钱衡量,也不能用欠条绑架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

恋爱有风险,不是指“会分手”,而是指“分手不一定能赔钱”。

婚约有约束力,但不是合同约束力;欠条有形式效力,但不是所有欠条都受法律保护。

如果爱,请真诚;

如果不爱,请体面。

别把青春当商品,也别把欠条当保障。

真正的安全感,从来不是分手时能索要多少钱,而是在感情里守住底线,在法律上保留证据。

马君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湖南省律师协会会员,全国优秀、司法部部级文明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专委副主任、重...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长沙
  • 执业单位: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部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30120********5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1430120********54 婚姻家庭、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