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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05

为马四发表的一审代理词

发布者:贺基贵|时间:2015年11月05日|1612人看过举报

案件描述

为马四发表的一审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接受原告马四的委托。受榆林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出庭参与今天的庭审。在开庭之前,我走访过许多的证人,然而,遗憾的是没有人来愿意出庭作证,包括当年解救现在叫杨茜(曾用名李红艳)的派出所民警,还有原告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申请也被退回的事实,一个农民人的权利维护竟是如此的艰难。但是,事实大于雄辩的古训依然激励着代理人,还要将案件进行到底。以下是我要发表的代理意见:

一、马四和杨茜的婚姻应当认定为合法婚姻。

首先从婚姻来源方面讲,虽然杨茜系拐卖所来,但是,经过公安机关解救,杨茜表示过愿意与马四白头偕老,永结连理,并且还为马四生育了儿子马阳,夫唱妇和的生活了十余年,还有岳父母家为马四和杨茜购买的房子,有力的说明了杨茜的娘家人也认可着马四这家亲情关系,更有力的证明该次婚姻是有效的婚姻。

再从结婚登记方面看,结婚证系由吉镇乡人民政府颁发,特别在结婚证的开头还注有“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结婚的规定,准予登记,发给此证。”从颁发此结婚证以来,杨茜没有提出过撤销该婚姻的申请,吉镇乡人民政府也没有撤销过颁发的结婚证,更没有人民法院对该婚姻效力的认定裁判书。故而,马四和杨茜的婚姻是合法的、有效的婚姻。

二、从第三人结婚登记方面看。

每个公民都有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也有更改自己姓名的权利,但是,权利一旦被滥用,就会造成对他人的权利侵犯。本案中,只要李红艳的名字变更成杨茜就可以再次结婚登记,《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原则也应当修改了???被告在对第三人结婚审查登记有严重的失职行为,从两方面讲,一、在第三人的两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经过比对,完全出自一个人的笔迹,声明人即不注明日期,也没有监誓人的签名,形式上不完整。二,为杨茜开户籍证明信的派出所特别在户籍证明信中注明“该证明仅用于户籍证明和户籍迁徙”,没有允许作为办理结婚登记的根据,被告审查材料的态度真让人怀疑。特别是第三人杨茜在申明书中注明“未婚”,可见第三人杨茜具有重婚的故意,还有第三人田明居也是明知杨茜有家庭,有配偶,仍然与杨茜结婚登记,也是重婚的同犯。两位第三人对自己的声明如有虚假,愿承担法律责任,就让他们承担“重婚”的刑事责任吧!所以,第三人的婚姻属于重婚,才是无效的婚姻。

被告在原告多次提出对第三人结婚登记有瑕疵的声明,需要撤销的说法,总是置之不理,原告的婚姻权利真的就是生来就不被法律所维护的吗?

综上,代理人认为:不论从被告对第三人的结婚登记,还是从原告的婚姻基础上看,第三人的婚姻是彻底的重婚行为。从婚姻法讲是无效的婚姻。从刑法讲是犯罪行为,都是不为法律所承认的婚姻,依法都是应当撤销的婚姻。被告对违法登记的婚姻不予主动撤销,就是对原告的婚姻权利的侵犯,故请求撤销对第三人的结婚登记。

以上来历意见希望采纳。

陕西东源律师事务所

贺基贵律师

2012725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为马四发表的一审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接受原告马四的委托。受榆林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出庭参与今天的庭审。在开庭之前,我走访过许多的证人,然而,遗憾的是没有人来愿意出庭作证,包括当年解救现在叫杨茜(曾用名李红艳)的派出所民警,还有原告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申请也被退回的事实,一个农民人的权利维护竟是如此的艰难。但是,事实大于雄辩的古训依然激励着代理人,还要将案件进行到底。以下是我要发表的代理意见:

一、马四和杨茜的婚姻应当认定为合法婚姻。

首先从婚姻来源方面讲,虽然杨茜系拐卖所来,但是,经过公安机关解救,杨茜表示过愿意与马四白头偕老,永结连理,并且还为马四生育了儿子马阳,夫唱妇和的生活了十余年,还有岳父母家为马四和杨茜购买的房子,有力的说明了杨茜的娘家人也认可着马四这家亲情关系,更有力的证明该次婚姻是有效的婚姻。

再从结婚登记方面看,结婚证系由吉镇乡人民政府颁发,特别在结婚证的开头还注有“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结婚的规定,准予登记,发给此证。”从颁发此结婚证以来,杨茜没有提出过撤销该婚姻的申请,吉镇乡人民政府也没有撤销过颁发的结婚证,更没有人民法院对该婚姻效力的认定裁判书。故而,马四和杨茜的婚姻是合法的、有效的婚姻。

二、从第三人结婚登记方面看。

每个公民都有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也有更改自己姓名的权利,但是,权利一旦被滥用,就会造成对他人的权利侵犯。本案中,只要李红艳的名字变更成杨茜就可以再次结婚登记,《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原则也应当修改了???被告在对第三人结婚审查登记有严重的失职行为,从两方面讲,一、在第三人的两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经过比对,完全出自一个人的笔迹,声明人即不注明日期,也没有监誓人的签名,形式上不完整。二,为杨茜开户籍证明信的派出所特别在户籍证明信中注明“该证明仅用于户籍证明和户籍迁徙”,没有允许作为办理结婚登记的根据,被告审查材料的态度真让人怀疑。特别是第三人杨茜在申明书中注明“未婚”,可见第三人杨茜具有重婚的故意,还有第三人田明居也是明知杨茜有家庭,有配偶,仍然与杨茜结婚登记,也是重婚的同犯。两位第三人对自己的声明如有虚假,愿承担法律责任,就让他们承担“重婚”的刑事责任吧!所以,第三人的婚姻属于重婚,才是无效的婚姻。

被告在原告多次提出对第三人结婚登记有瑕疵的声明,需要撤销的说法,总是置之不理,原告的婚姻权利真的就是生来就不被法律所维护的吗?

综上,代理人认为:不论从被告对第三人的结婚登记,还是从原告的婚姻基础上看,第三人的婚姻是彻底的重婚行为。从婚姻法讲是无效的婚姻。从刑法讲是犯罪行为,都是不为法律所承认的婚姻,依法都是应当撤销的婚姻。被告对违法登记的婚姻不予主动撤销,就是对原告的婚姻权利的侵犯,故请求撤销对第三人的结婚登记。

以上来历意见希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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