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原告诉称
原告陈某一诉称:原告与第三被告张某二是夫妻关系,第一、第二被告是原告与第三被告的儿子和儿媳。1996年-1997年间以原告夫妻二人为主在原某某县某某东街县建设三层住宅楼一座,土地面积东西宽21.5米,南北长34米,楼房建筑面积870平米。2007年7月7日被告陈某三代表家庭成员与某某县某某公司开发的某某小区住房、补偿及底商门脸六间全部由二被告管理。由家庭共同财产拆迁所得的财产仍属于家庭共有。要求依法确认位于清苑区某某东街某某小区底商六间商业门脸、两套住宅及补偿款为原、被告共同共有。
被告辩称
被告陈某三辩称:原告所述房产已拆迁,当时建设时是被告陈某三负责组织人员,建房宅基地是国家批给陈某三个人的,原告原有一个老宅基地,在建迎宾街时拆除,补偿的商品地皮被原告以48万元卖出,钱归原告所有。建房期间我们和原告一直没有分家,建房后除我和某某公司签订合同后,原告又以我宅基地名义要某某小区X号楼XX层,是否为共有要求法院依法裁定。原告起诉的房产如是共有财产,原告曾代表家庭成员与某某公司签订过合作开发的合同,其所要的宅基地和某某公司补偿的15万元。
二.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一诉称,原告与第三被告张某二是夫妻关系,第一、第二被告是原告与第三被告的儿子和儿媳。1996年-1997年间以原告夫妻二人为主在原某某县某某东街县法院对面建设三层住宅楼一座,土地面积东西宽21.5米,南北长34米,楼房建筑面积870平米。2007年7月7日被告陈某三代表家庭成员与某某县某某公司开发的某某小区住房、补偿及底商门脸六间全部由二被告管理。由家庭共同财产拆迁所得的财产仍属于家庭共有。要求依法确认位于清苑区某某东街某某小区底商六间商业门脸、两套住宅及补偿款为原、被告共同共有。
三.法院判决
登记在被告陈某三名下的某某东街南的房产拆迁所得的财产为原告陈某一与三被告陈某三、韩某六、张某二共同所有。
四.律师点评
本案存在的纠纷是对于拆迁补偿的纠纷。根据原告起诉要求依法确认位于清苑区某某东街某某小区底商六间商业门脸、两套住宅及补偿款为原、被告共同共有。对此各被告否认。原告主张位于清苑区某某东街某某小区底商六间商业门脸、两套住宅及补偿款均为经1996年10月23日审批某某县农村宅基地后建造并获得某某东街南的房产拆迁所得的财产。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该判决认定1997年原告与三被告并未分家,故此期间原告与三被告的财产为原告与三被告的共有财产,但原告要求确认的底商六间、商业门脸、住房两套均未颁发房产证。
基于上述情况,支持某某东街南房产拆迁所得的财产为原告与三被告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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