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约定不影响合同成立与生效。约定「等能过户时再办」,属于对履行期限或者履行条件的安排,卖方不能以此为由主张合同未成立或者自行解除;一旦限售期限届满、产权已经具备转移登记条件,卖方仍拒绝配合,即构成违约。买方可以催告后要求继续履行、配合办理过户,或者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失赔偿
回迁安置房普遍存在限制上市交易的年限,买卖双方签约时产权尚未办至卖方名下,于是在合同中写入「到能过户的时候再办手续」这类表述。海淀、朝阳、丰台、西城等法院受理的此类案件中,争议多发生在限售期届满、房价上涨之后,卖方以尚未到过户时间、政策不允许等理由反悔。法院审查的重点是:约定的条件是否已经成就,以及卖方拒绝配合是否具有正当理由,而不在于当初那句约定是否含糊
第一问:合同里写明「能过户时再办」,卖方到期反悔,买方能不能要求强制过户?
一、约定并未改变合同的效力状态。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当事人对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债务人也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故卖方以「还没到过户时间」为由拒绝配合,一般不能成立
二、判断条件是否成就是前提。买方需要证明产权已经登记至卖方名下、限售年限已经届满、房屋不存在查封与抵押等限制,此时过户条件已经成就,卖方的配合义务转化为现实义务,法院可以判决其协助办理转移登记。买方在起诉时应当一并申请查询房屋的登记状态与权利限制,必要时申请诉讼保全,防止卖方在诉讼期间另行处分房屋
三、强制过户需要具备可执行性。若房屋尚在开发建设单位名下、初始登记未完成,或者存在按揭未结清、共有人未同意等障碍,判决过户难以执行,此时更为可行的是请求确认合同有效,并主张卖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二问:卖方以政策限制、房屋暂时不能过户为由抗辩,法院一般怎么处理?
一、区分客观障碍与主观不履行。政策限制期未届满、登记条件客观不具备的,属于履行障碍尚未消除,法院一般不会认定卖方违约;卖方在条件成就后拒不配合、另行出售或者要求加价的,则属于主观不履行,抗辩难以成立。实践中,卖方常见的主张还包括房屋系家庭共有、配偶不同意出售,此类抗辩是否成立,取决于共有人是否知情以及合同签订时的具体情况
二、签约时明知政策限制,属于自愿承担交易风险。多数买方在购房时即知晓回迁房的限售安排,仍选择签约并支付对价,法院通常认为双方对履行期限的预期一致,卖方不宜以政策限制为由否定合同约束力
三、履行障碍消除后仍拒绝履行的后果。卖方可能被判决继续履行并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买方另行购房的成本差额。若卖方已将房屋另行出售并完成登记,买方的继续履行请求可能无法实现,转而主张损害赔偿更为现实
第三问:如果最终拿不到房子,买方主张差价赔偿与违约金,两者能不能并用?
一、原则上择一主张,避免重复填补同一损失。违约金的功能在于补偿违约造成的损失,与差价赔偿指向同一事实时,法院一般不会支持双重计算,买方宜在起诉前完成测算并择定主张;约定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的,买方可以请求增加至实际损失的水平
二、损失范围仍需买方举证。差价损失通常参照同小区、同户型的成交价格或者评估意见确定,已付款项的利息、装修投入、履约过程中支付的税费与中介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应当提供相应凭证。已实际居住使用的,房屋占用期间的收益与费用负担也应在结算中一并考虑
三、注意减损与过错因素。买方在卖方明确拒绝履行后,长期不主张权利、放任损失扩大的,扩大部分可能无法获得赔偿;买方自身迟延付款、未按约定配合的,法院也可能相应减轻卖方的赔偿责任,故当事人对自身履约过程亦应如实梳理
核心执业信息公示
靳双权,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自2005年起在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近二十年,长期代理北京地区回迁房买卖合同纠纷。其曾为链家等经纪公司起草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对过户期限条款、履行条件约定、违约责任的设置与解释尤为熟悉,能够在合同文本层面判断约定究竟是附条件还是附期限、是否影响履行请求权的行使;现为说房网特邀讲师、北京卫视《律师请就位》特邀专家律师。其所在的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15年获华创奖最佳房地产专业律师事务所
执业履历与专业优势
约定「能过户时再办」的案件,核心在于把模糊的表述还原为可执行的履行安排。靳双权律师的办案思路是:先解析合同条款,判断过户时间属于期限还是条件;再核查产权登记与限售状态,确定履行障碍是否已经消除;随后以书面催告固定卖方违约的事实,据以选择继续履行、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的请求组合。对房屋已被另行处分、继续履行不能的案件,会转而围绕差价评估与减损事实组织证据,力求损失得到充分填补,同时避免因请求组合不当而在审理中被反复释明、延长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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