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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家——被继承人的共同居住人是否有权取得更多遗产份额?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20年04月10日分类:房地产纠纷浏览:271次举报

一、基本案情

1、原告张某二诉称:

张某父与苏某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张某一张某二张某三张某四张某五张某六张某七

张某父1997年去世,苏某于2015年去世,二人均未留遗嘱。

张某一王某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王某一王某二张某一2012年去世。

张某七与郭某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张某子张某子与邵某育有一子张某孙

张某父、苏某留有位于号院中平房六间。

2015年3月,张某七就上述房屋与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书》,取得安置房屋四套及67.9万元补偿款。

现双方就上述款项分割产生争议,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分割上述遗产继承位于海淀区某村某号院的拆迁安置房及拆迁补偿款

2、张某五、张某三、张某六、张某四辩称

这个房产确实是我父母批的房屋,张某七一直同我父母生活,由张某七对父母进行赡养,我母亲去世时说的房产归张某七所有,我们都同意母亲的意见,房屋归张某七

3. 张某七辩称

我父母确实说过由我赡养,房屋留给我,我也尽到赡养的义务,房子应当归我所有。70年代在院子中建了六间北房,1985年的时候房屋变成危房,当时为了避免房屋倒塌月的时候将房屋拆除并建造了北房7间,这个时候门号变成1号。我父母于1981年退休了,1985年7间房的时候是我和张某六共同出资建造的房屋,建房许可证写的是我父亲的名字。房子盖好之后,我父母将房屋进行了分配,由我带着父母住东边四间,张某六住西边三间,由我负责赡养老人。

1990年的时候,我出资在院子东侧建造了2间东房,在建房许可证上直接登记房屋为4间,将张某六3间房屋已经分割出去了。

2000年,我与张某六将院子分开,我在我的院落内将房屋盖满,并加盖房顶,整个院子变成一个大间。

2008年的时候,原房屋出现问题,我和张某六商量将双方院落中原有房屋全部拆除,建造成三层楼房。现在院落变成2号院,于2015年的时候拆迁,当时我和张某六分别签订的拆迁协议。

4. 张某子、邵某、张某孙、郭某辩称

尊重法院意见,被继承人是由张某七养老送终,尽了赡养义务,张某二并未尽到赡养义务,张某二的户口不在被拆迁房屋,张某二享受过拆迁补偿。

5.王某王某一王某二未到庭参加诉讼。

 

二、法院查明

张某父与苏某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张某一张某二张某三张某四张某五张某六张某七七位子女。张某父1997年去世,苏某于2015年去世,二人均未留遗嘱。张某一王某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王某一王某二张某一2012年去世。张某七与郭某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张某子张某子与邵某育有一子张某孙

1985年4月4日张某父作为申请人,申请在某村翻建北房7间。施工许可证记载,原有北房7间,原房地址为号,在册人口6人,分别为张某父、苏某、张某七张某六、谭某、张某

1990年8月17日,张某父作为申请人,申请在房院内建造东房2间,核准建房4间。施工许可证载明,原有北房4间,原房地址为篱笆房,在册人口3人,分别为张某父、苏某、张某七

对于张某父申请所建的房屋,张某七称其父母在世时已进行了分配,张某六分得3间房屋,张某七分得4间房屋,其与父母同住。张某六张某五张某三张某四均认可张某七所述,张某二称对于分割房屋的事情不知情。

张某七称其在1990年出资建造东房2间,2000年其出资将院内盖满房屋并加盖屋顶,2008年其出资将原有房屋拆除,建成三层楼房。张某六张某五张某三张某四张某二对上述内容表示认可,张某二不予认可。

张某二张某父、苏某于1990年申请在号建房,故其主张分割号院的拆迁利益。

2015年3月16日,甲方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乙方被腾退人张某七签订《某村某房腾退改造工程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甲方因某村某房腾退改造工程需要,须拆除乙方在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某村某号院(以下简称号院)房屋并腾退乙方使用的宅基地。为确保腾退工作顺利进行,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依照《某村腾退改造方案》及《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实行本方法,并就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甲、乙双方确认,乙方合法有效的宅基地面积为231.3平方米,安置人口5人,被腾退人张某七,共居人分别是郭某、张某子、邵某、张某孙。二、乙方置换、购买安置房如下:1、号楼单元2居室,预测建筑面积92.7平方米;2、家园号楼单元1居室,预测建筑面积30.4平方米;3、家园号楼单元1居室,预测建筑面积44.2平方米;4、号楼单元2居室,预测建筑面积92.7平方米…四、乙方在合法有效宅基地范围内的房屋建筑面积为216.2平方米,依据本次腾退改造方案及参照《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经北京市某某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给予乙方评估作价款26.21万元。六、款项结算:1、依据本次腾退改造方案,结合本户实际情况,应得各项补偿、补助、奖励费共计102.66万元,其中(1)配合工程奖50000元;(2)提前搬家奖27.76万元;(3)二层补助费26万元;(4)搬家补助费8600元;(5)安置房装修补助费10.4万元;(6)家用电器移机补助费2300元;7其他补助费250000元;(8)安置补助费7.46万…3、置换安置房面积超过合法有效宅基地面积乙方应交购房款61万…5、乙方补偿总额128.87万元,抵扣购房款后余额67.9万元。

审理中,双方均表示张某父、苏某一直同张某七共同生活,由张某七对其二人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张某七领取了拆迁款项。

张某五张某四张某三张某六表示如号房屋的拆迁利益中有张某父、苏某的遗产,其将应由其继承的份额赠与张某七

张某七、邵某、张某子、郭某、张某孙表示不要求析分家庭财产。

 

三、法院判决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

1张某七就北京市海淀区号院签订的《某村某房腾退改造工程补偿安置协议书》中权益归张某七享有;

2张某七张某二支付补偿款10000元;向王某王某一王某二共支付补偿款10000元。

 

四、律师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之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本案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张某五张某六张某三张某四表示张某父、苏某留有口头遗嘱,但并未就其提交相关证据故无法采信。对于张某父、苏某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张某七张某父、苏某共同生活,其尽了较多赡养义务,根据“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应当予以多分。

对于张某七翻建房屋一事,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和陈述可以确认张某父、苏某等人就1985年所申请建造北房7间进行了分割,张某父张某父张某七分得北房4间,房屋所在号院中。后张某父、苏某、张某七1990年建造东房2间。张某父、苏某死亡后,张某七未经全部继承人的同意,将号院中房屋进行翻建,不影响该宅基地上房屋遗产份额划分,对于遗产的分割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生活居住情况、赡养情况酌情确定。

因郭某、张某七张某子、邵某、张某孙表示不要求析分家庭财产,号院拆迁利益由张某七取得,张某五张某四张某三张某六表示将其继承张某父、苏某于号的遗产份额赠与张某七因此张某七张某二王某王某一王某二支付相应补偿。

综上,法院酌情判决“张某七向张某二支付补偿款10000元;向王某、王某一、王某二共支付补偿款10000元。”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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