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律师
房产买卖、继承、析产、借名、分割、确权
13426037149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买卖经济适用房之后要求过户,法院会支持吗?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19年02月1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39次举报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2013年12月,赵学山诉称:2006年2月6日,我与王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书》及《房屋买卖补充协议书》,由我购买王鹏的北京市朝阳区301号房屋。我于签约当日向王鹏支付了购房款。2006年4月1日,我搬入上述房屋并居住使用至今。现王鹏多次至我家中滋事,并于2013年10月17日带领社会闲杂人员擅自更换门锁。现我起诉,要求王鹏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于上述房屋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届满后10日内协助我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2、被告辩称并反诉


  王鹏答辩并反诉称:我与赵学山是朋友关系。赵学山得知我有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声称自己很快申请下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并保证1年内能够配合我办理更名、过户手续,强烈要求买下我的房屋。我基于对赵学山的信任,于2006年2月6日与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书》及《房屋买卖补充协议书》。此后,我多次找赵学山协商要求办理过户手续,而赵学山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随着北京市房价的不断上涨和限购政策的实行,赵学山的行为导致了我没有能力再购住房,无处居住。我不同意赵学山的诉讼请求,并提出反诉,要求解除双方于2006年2月6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书》及《房屋买卖补充协议书》,并要求赵学山立即腾退北京市朝阳区301号房屋。


  二、法院查明


  2004年7月30日,北京房地产开发公司作为出卖人,王鹏作为买受人,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301号房屋。


  2006年2月6日,王鹏作为卖方(甲方),赵学山作为买方(乙方),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书》,约定甲方向乙方出售房屋;交易总价585804元;乙方在付齐甲方全部房款后,乙方将对此房屋拥有长期的使用权和全部的处置权;甲方应积极办理此房屋的产权证;在以甲方名誉取得房产证后,甲乙双方再按照北京市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的有关政策规定办理过户交易手续;由于政策或其它原因,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也可不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甲方同意承诺:乙方在付齐甲方全部房款后,将对此房屋拥有唯一绝对的处置权。同日,双方还签订了《房屋买卖补充协议书》,约定因甲方对房屋已进行了装修和购置了部分家庭用具,乙方同意接受其装修成果和使用其所购置的家具,故乙方同意付给甲方装修和家具购置费164196元。


  赵学山称其于2006年2月6日以电汇方式向王鹏支付75万元,王鹏认可收到上述75万元。王鹏称其于2006年3月底向赵学山交付了房屋,赵学山称其于2006年4月1日入住房屋。


  房屋契税完税证记载填发日期为2010年8月19日。2010年8月20日,房屋登记至王鹏名下。审理中,赵学山与王鹏各自提交了一份房屋的所有权证;其中王鹏提交的所有权证记载登记时间为2011年9月15日,但备注该所有权证为补发,原登记日期为2010年8月20日。


  三、法院判决


  1、一审判决


  1)驳回赵学山的全部诉讼请求。


  2)驳回王鹏的全部反诉请求。


  2、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于2008年4月8日发布的《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称对于在该通知发布之日(含)前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在购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5年后,可以按市场价格出售。


  案件中,王鹏与房地产开发任公司就房屋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日期为2004年7月30日,即在上述通知发布之前,故王鹏可于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5年后出售房屋,亦即房屋是在一定条件下允许流通之物。王鹏与赵学山在双方所签《房屋买卖合同书》中约定“在以甲方名誉取得房产证后,甲乙双方再按照北京市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的有关政策规定办理过户交易手续”,即双方已约定在限制期限届满后再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故双方就房屋进行交易的《房屋买卖合同书》合法有效。赵学山依约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房屋暂无法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系由政策限制所致,且双方于签约时对此即已知悉并约定相应处理方式,赵学山在履约中无违约行为,王鹏无权要求解除合同,亦无权要求返还房屋。


  房屋契税完税证记载填发日期为2010年8月19日,房屋登记至王鹏名下的日期为2010年8月20日,故相关政策要求的该房屋限制期限届满的日期应在2015年8月,距今甚为遥远。尽管赵学山在案件中将其诉讼请求表述为于房屋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届满后10日内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但因所有权转移登记可以办理的期限尚未届至,故法院于现阶段对其诉讼请求难以支持。


靳双权律师 已认证
  • 执业19年
  • 13426037149
  •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2年 (优于83.11%的律师)

  • 用户采纳

    52次 (优于97.25%的律师)

  • 用户点赞

    64次 (优于98.44%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55519分 (优于99.8%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9891篇 (优于85.41%的律师)

版权所有:靳双权律师IP属地:北京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6295832 昨日访问量:6528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