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上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谢某人起诉称: 2017年3月29日,我与被告签订了《农村房屋买卖协议》,约定被告将位于甲市乙区XX镇XX村XX号北房五间、东厢房三间、西厢房三间、南房五间及地上附属设备设施,院落封顶及院落出卖给我,房屋及院落价款251万元。我已于2017年3月26日支付被告定金5万元,协议签订当日我支付被告100万元,我于2017年3月31日前支付被告余款146万元。上述款项由我转账带到被告赵某中国XX银行卡中,视为我支付购房款。我支付完毕购房款,被告将房屋及宅基地手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确权发证统计表》一并交付我。被告收到房款后三个月内将上述房屋及院落腾退给我。如遇国家、政府拆迁征占地,上述房屋、地上附属设施及宅基地各项补偿款、相关权利权益、优惠等均归我享有。协议签订后,我按照《农村房屋买卖协议》约定,于2017年3月29日向被告赵某的中国XX银行卡转账100万元,于2017年3月30日转账146万元,购房款全部付清。被告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确权发证统计表》一并交付我。现被告突然反悔,认为出卖房屋及院落价格过低,拒绝承认双方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协议》效力。我认为,我系XX村户口,且为XX村经济组织成员,具有购买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房屋及院落的资格,原被告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1、请求判令我与被告于2017年3月29日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协议》有效;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赵某、孙某答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与原告于2017年3月29日签订了《农村房屋买卖协议》,原告已给付购房款,我们之间签订的协议有效。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查明:谢某人与赵某、孙某均系乙区XX镇XX村农民。2017年3月29日,谢某人与赵某、孙某签订《农村房屋买卖协议》。约定,谢某人以251万元的价格购买赵某、孙某在甲市乙区XX镇XX村XX号房屋;协议签订后,谢某人支付了全部购房款。现谢某人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与赵某、孙某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协议》有效。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原告谢某人与被告赵某、被告孙某于2017年3月29日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协议》有效。
五、律师点评
北京农村房屋买卖律师靳双权分析认为:谢某人系甲市乙区XX镇XX村农民,因而享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原、被告之间于2017年3月29日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实际履行,该协议合法有效,故谢某人要求确认其与赵某、孙某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协议》有效之诉讼请求,应予以认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法院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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