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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解析一起继承人放弃继承,其去世后子女要求恢复继承法院驳回案例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24年04月2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9次举报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jin)双权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九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陈先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原告继承位于北京市房山区一号房屋;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赵某静与陈某贤于1959年结婚,育有二子,即长子陈某松、次子陈先生。陈某贤于1976年去世、赵某静于2010年去世。陈某松于2020年去世,被告杨某系陈某松之子。位于房山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系赵某静出资购买,该房屋现在登记在陈某松名下。现赵某静、陈某松均已去世,且生前未留有遗嘱,原被告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杨某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诉争房屋是陈某松出资购买,陈某松有完全的所有权,陈先生作为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没有权利继承,请求驳回陈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

赵某静、陈某贤夫妇育有二子,长子陈某松、次子陈先生。陈某松与赵某静于1987年登记结婚,于1988年生有一子杨某(曾用名陈某辉)。1990年,陈某松与赵某静经本院调解离婚,杨某由赵某静抚养。陈某贤于1976年去世,赵某静于2010年去世。生前未留有遗嘱。2002年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陈某松。陈某松与赵某静在一号房屋居住生活。赵某静去世后,一号房屋由陈某松居住使用。2020年2月,陈某松住院,期间陈先生夫妇进行照顾。陈某松于2020年7月去世。期间陈某松、陈先生兄弟之间多次短信、电话交流。2020年2月13日,陈某松发送给陈先生微信记载“……我的财产你一半我儿子一半,……”,2020年2月14日陈某松向陈先生发送微信遗嘱一份,内容为“陈某松……二、遗嘱事由:因我近期身患重病,为避免今后因遗产继承发生争执,我自愿立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2.房产:坐落于北京市房山区一号,两居室房产一套,系我母亲去世后留下的一套房产,由我母亲于2000年购买,(购房款大约11-12万人民币)。……。2.房产处分:鉴于我离婚后儿子杨某随他母亲赵某静生活,没有跟我取得任何联系,……故我决定:我病故之后,由我弟弟陈先生继承该套房产,其他任何人均不得继承,不得干预……。立遗嘱人:陈某松。日期:2020年2月14日”。……杨某于2020年4月12日到医院探望陈某松,于2020年4月26日、5月24日到一号房屋探望陈某松。现陈先生分别以法定继承纠纷、遗嘱继承纠纷为由诉至本院。

对当事人有异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陈先生提交手机出示与陈某松微信、短信、通话记录证实对陈某松照顾较多有权继承陈某松遗产,并主张一号房屋系赵某静出资购买,仅系登记在陈某松名下,属于赵某静所有。陈某松遗嘱中放弃继承,房屋应该由陈先生继承。杨某对于微信记录不予认可。经本院释明,陈先生坚持要求继承房屋,不同意给付杨某相应房屋折价款。

 

裁判结果

房山区一号房屋由陈先生继承。

 

房产律师点评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建或者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本案中,结合双方自述及陈先生提交手机出示记载与陈某松的微信、短信、通话记录,可以证实陈先生对陈某松尽了主要扶助义务,对于陈某松遗产有权继承。通过2020年2月14日微信订立遗嘱,及微信表述内容,可以证实一号房屋系赵某静出资购买,且陈某松亦认可房屋系赵某静财产。赵某静去世后,由陈某松、陈先生法定继承。陈某松于2020年2月14日微信内容表示放弃对一号房屋的继承权利,故一号房屋应由陈先生继承。杨某认为一号房屋属于陈某松遗产,陈先生无权继承的抗辩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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