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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借名买卖合同关系不成立诉讼请求被驳回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18年11月06日分类:借名买房纠纷浏览:333次举报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上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牛先生起诉称: 2015年7月25日,我认购XX县K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河北省A地K项目二期第5号楼1单元703号房屋,支付定金2万元,并支付甲市X地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团购服务费3万元。在我认购上述房屋后,发现自己的银行卡存在逾期还款情况,无法通过银行按揭贷款审批,经甲市X地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业务员建议,我与被告陈某商定以陈某的名义购买上述房屋,并申请银行按揭贷款,实际购房人为我。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我支付了上述房屋的购房款首付款,并按期偿还上述房屋的银行按揭贷款。涉案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等手续原件一直由我持有,但2016年被告以办理公积金为由,将上述房屋的手续原件取走。后我要求被告返还房屋的手续原件,但被告否认我是实际购房人的事实无奈之下只能请求法院判令:1、依法确认我借被告之名购买位于河北省A地K项目二期第5号楼1单元703号房屋的合同关系合法有效;2、判令被告返还我上述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购房发票原件;3、判令上述涉案房屋归我所有;4、判令被告配合我将上述房屋过户登记到我名下;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陈某答辩称:原告诉称其借我名义购买房屋不属实,其主张我们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驳回。涉案房屋的购房合同和发票登记在我名下,属于我记名的权利凭证,原告无权要求返还。假定原告所述借名购房合同关系成立,原告享有的只是购房手续变更的请求,基于该请求,原告可获得变更后的物品手续的所有权,但其不能限制、取消我对购房合同及发票的所有权。我与房地产公司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尚在履行阶段,涉案房屋产权尚未成立,不存在房屋所有权问题,故原告请求涉案房屋归其所有不能成立。即使我获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原告也没有请求我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的法律及事实依据。原告在诉状中陈述购房出资情况既不符合实际情况,也不是借名购房合同成立的事实依据,且有意回避与我的恋人关系,属于不实陈述。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牛先生与被告陈某原系恋爱关系。2015年7月,在原、被告恋爱期间,二人协商欲以牛先生名字购买婚房,经甲市X地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介绍,双方选定房屋后签订了河北省A地K签约签呈。因原告的银行信用问题不能办理房屋银行按揭贷款,双方协商以被告陈某名字办理购房手续。2015年7月31日、同年11月28日,被告陈某作为买受人与A地K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各一份,约定陈某购买河北省A地K二期5号楼1单元703室房屋一套,房屋总价款为878651元,首付款268651元,其余房款610000元做银行按揭贷款。后又以被告陈某名义在中国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了相应按揭贷款手续。

  另查,涉案房屋的首付款及后续银行按揭贷款,原告牛先生与被告陈某均有出资。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牛先生的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分析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原告牛先生与被告陈某原系恋爱关系,双方在恋爱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涉案房屋预作为婚房,后二人分手。原告主张该房屋是其借用被告名义购买,被告认为房屋的首付款及银行按揭贷款双方均有出资。因涉案房屋的买卖合同及银行按揭贷款合同均以被告名字签订,原告未提供双方关于借名买房的相关约定,且原告在庭审中也认可已付购房款被告也有部分出资,故原告主张借名买卖合同关系不能成立,对原告全部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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