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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关系确认之诉——北京房产律师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18年11月06日分类:房地产纠纷浏览:293次举报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上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马大娘、景小姐、景先生起诉称:1995年3月22日,马大娘与丈夫景大叔在被告处购买了位于甲市乙区XX路XX小区15号楼2603号房屋一套,面积138.11平方米,价格人民币38万元,购房款由景大叔、马大娘夫妻全额支付。由于当时马大娘和丈夫景大叔出差在外地,不能亲自到开发公司购房,故特别委托被告蒋女士,以被告蒋女士的名义与被告K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书》,该房屋从交付到现在,一直由我们一家使用和出租。由于被告K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因,该房屋一直不能办理产权和土地证等手续,所以我们至今无法办理该房屋的更名过户等手续。被告K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被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了营业执照,企业现已被T公司实际接管。虽然目前涉案房屋因被告K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因不能办理产权登记,但在涉案房屋具备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条件时,二被告应当共同协助我们办理产权登记过户手续。景大叔已于2012年2月6日去世,根据《继承法》规定,涉案房屋属于景大叔所有的份额应当依法由我们三人继承。基于上述事实,根据《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1、确认被告蒋女士与被告K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书》有效;2、确认景大叔、原告马大娘与被告蒋女士的借名买房协议有效,景大叔和马大娘是甲市乙区XX路XX小区15号楼2603号房的实际购买人;3、判令二被告在具备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条件时,协助原告办理涉案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二、被告辩称

  被告蒋女士答辩称:原告诉状内容属实,对诉讼请求无异议。

  被告K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出庭、未答辩亦未举证。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三原告系母女、母子关系。1995年3月22日,二被告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原告马大娘与丈夫景大叔(已于2012年2月6日去世)委托被告蒋女士以被告蒋女士的名义在被告K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了位于甲市乙区XX路XX小区15号楼2603号房屋一套,面积138.11平方米,价格人民币38万元,购房款由景大叔、马大娘夫妻于1996年1月11日全额支付,现涉案房屋一直由三原告占有使用。另查,被告K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24日被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再查,2014年原告马大娘就其丈夫景大叔遗产继承向甲市国安公证处申请公证,该公证处于2014年12月11日出具公证书一份,公证被继承人景大叔的遗产应由其妻子马大娘一人继承。被告蒋女士于2015年8月19日在J公证处公证员的面前签署《声明书》一份,其内容为:“我叫蒋女士,女,汉族,身份证号码:220303xxxxxxxxxxxx,现住XX西区XX街XX村组。1995年3月22日,景大叔、马大娘夫妻在甲市的K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了位于甲市乙区XX路XX小区15号楼2603号房屋一套,面积138.11平方米,价格人民币38万元,价款由景大叔、马大娘夫妻全额支付。由于当时景大叔、马大娘夫妻均出差在外地,不能亲自到开发公司购房,故特别委托蒋女士,用蒋女士的身份证,以蒋女士的名义与K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书》,所以该房屋登记在了蒋女士的名下,包括合同、发票和房证等。该房屋从交付到现在,一直由景大叔、马大娘夫妻和其儿女景小姐使用和出租。因为开发公司一直无法办理产权和土地证等手续,所以至今无法将该房屋从蒋女士名下过户到景大叔、马大娘夫妻的名下。现在蒋女士声明该房屋是景大叔、马大娘夫妻出资购买,只是借用了其身份证,非蒋女士本人实际出资购买。情况属实,为避免将来该房屋的权属发生纠纷,故本人书面予以声明。声明人:蒋女士”。另被告蒋女士于1986年4月离婚。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

  1、被告蒋女士与被告K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1995年3月22日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有效;

  2、景大叔、原告马大娘与被告蒋女士的借名买房协议有效,景大叔和原告马大娘是甲市乙区XX路XX小区15号楼2603号房的实际购买人;

  3、驳回原告马大娘、景小姐、景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分析认为:原告马大娘与丈夫景大叔于1995年3月22日委托被告蒋女士以被告蒋女士的名义与被告K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因被告蒋女士已于2015年8月19日在公证处公证员面前声明,诉争房屋系原告马大娘与其丈夫委托蒋女士用自己的身份证,以自己的名义与被告K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故原告主张确认景大叔与原告马大娘与被告蒋女士的借名协议有效,景大叔和原告马大娘是甲市乙区XX路XX小区15号楼2603号房的实际购买人的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请求判令二被告在具备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条件时,协助原告办理涉案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一节,因原告自认涉案房屋因被告K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因不能办理产权登记,也就是说目前办理涉案房屋产权登记条件尚不具备。故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待涉案房屋能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时,原告可另行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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