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上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罗女士起诉称: 2013年1月,我和第三人借用被告黄女士之名购买位于甲市乙区X小区X号楼X层X单元X号房屋,为此我和第三人支付购房款822000元,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此后,我多次要求被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未果,所以只能请求法院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协助我和第三人将甲市乙区X小区X号楼X层X单元X号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在我和第三人名下;2、诉讼费及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黄女士答辩称:因为当时我身体不好,诉争房屋系我委托第三人购买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来诉争房屋用于出租,我不在乙区居住,为了方便,将房屋的所有手续都给了第三人,因为原告与第三人系夫妻关系,所以原告就将相关的房屋手续拿走了。诉争房屋是我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也登记在我名下,所以诉争房屋应归我所有。我与原告之间并未签订借名买房的协议,原告主张的借名买房的证据不足。综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黄先生述称:我与原告系夫妻,一直在闹离婚。诉争房屋是被告购买的,购房款也是被告出资的。因为被告身体不好,所以委托我办理购房的相关事宜,诉争房屋不是我和原告购买的,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罗女士与黄先生系夫妻关系,于2008年5月26日登记结婚。黄女士与黄先生系姐弟关系。2013年1月4日,黄先生以黄女士(乙方)的名义与杜某(甲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杜某将位于乙区X小区X号楼X层X单元X号房屋出售给黄女士,房屋成交价为82.2万元,其中购房定金2万元,首付款23万元,其余房款57万元由黄女士申请银行贷款支付。甲方应于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交房。合同补充说明:乙方于甲方交房当日支付甲方2000元尾款。2013年1月21日,杜某出具收条,内容为:今收到黄先生交来购X小区X号X单元X室房屋首付款25万元(其中含定金2万元)。2013年2月1日,上述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在黄女士名下。2月20日,杜某出收条,内容为:今收到黄先生交来购XX小区13号8单元602室房屋尾款2000元。
另查明,2016年9月22日,黄女士将黄先生起诉至本院,称其2009年10月购买乙区X里X号楼X层X单元X号房屋时,因不能贷款,故借用黄先生的名义买房及申请银行贷款,房屋亦登记在黄先生名下。在该案审理过程中,黄女士与黄先生达成调解协议,内容为:1、黄先生于二○一六年十二月一日之前协助黄女士解除甲市乙区县X里X号楼X层X单元X房屋的抵押贷款,解除抵押贷款过程中所需资金及相关费用由黄女士负担。2、黄先生于二○一七年一月一日之前协助黄女士将甲市乙区县X里X号楼X层X单元X的房屋所有权证变更登记在黄女士名下,产权变更过程中产生的各项税费由黄女士负担。3、黄女士于上述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当日给付黄先生补偿款二万元。
2015年6月及2016年10月,黄先生曾两次起诉至法院,要求与罗女士离婚,均被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2016年3月28日,黄女士还清了乙区县X小区X号楼X层X单元X号房屋的贷款。该房屋的抵押登记于2016年11月24日被注销。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罗女士申请诉讼保全并提供担保,法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书,对乙区县X小区X号楼X层X单元X号房屋进行了查封,罗女士支付保全费4630元。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
1、被告黄女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协助将甲市乙区县X小区X号楼X层X单元X号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至原告罗女士名下。
2、驳回原告罗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分析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罗女士及黄先生与黄女士之间是否存在借名购买乙区县X小区X号楼X层X单元X号房屋的事实。根据查明的事实,罗女士及黄先生与黄女士之间虽然没有签订书面的借名买房协议,但从罗女士及黄先生在购买诉争房屋前后的取款记录、罗女士及黄先生持有房屋的房产证及购房大票等手续、罗女士及黄先生在购买诉争房屋后归还银行贷款、罗女士及黄先生实际管理房屋用于出租、交纳房屋的水电费、供暖费等事实,并考虑到罗女士与王敏华的通话录音记录、2009年10月黄女士与黄先生借名购买乙区县X里X号楼X层X单元X号房屋的事实,可以认定罗女士及黄先生与黄女士之间存在借名购买乙区县X小区X号楼X层X单元X号房屋的事实。黄先生明确表示不同意罗女士关于要求黄女士协助将诉争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在罗女士及黄先生名下,所以法院判令黄女士协助将诉争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在罗女士名下,但该判决结果不影响诉争房屋系罗女士及黄先生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鉴于黄女士明确表示不在本案中要求罗女士及黄先生归还其偿还的银行贷款及利息,故本案对此不予涉及,黄女士可另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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