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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人去世后其家属要求确认购房合同有效一案——北京房产律师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18年09月30日分类:房地产纠纷浏览:251次举报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上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牛大娘、黄女士、宋小姐、宋大姐起诉称:1994年5月20日,原告黄女士丈夫宋先生(已去世)与被告褚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褚先生以1万元的价格将其所有的位于甲市乙区55号院内6间北正房及院落出售给宋先生。此外,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交款方式都有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宋先生如约支付了购房款,被告褚先生将上述房屋交付给了宋先生,上述合同已履行完毕。宋先生生前一直居住在此。现为明确宋先生与被告褚先生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性,请法院依法判令:1、确认宋先生与被告褚先生于1994年5月20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褚先生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褚先生答辩称:我认可与宋先生签订过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也认可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我也从未想要把房子要回来,我不同意承担诉讼费用。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牛大娘于宋大叔原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子宋先生,宋大叔于2002年去世;原告黄女士与宋先生于1986年登记结婚,二人育有二女原告宋大姐、原告宋小姐,宋先生于2005年3月5日因交通事故死亡;宋先生生前为甲市乙区XX村农业户口居民,被告褚先生也为该村农业户口居民。宋先生与被告褚先生原是同事关系,后宋先生找到被告褚先生称其想在甲市乙区XX村购买一处房产,被告褚先生遂决定将其所有的位于甲市乙区55号院的7间房屋卖给宋先生,该房屋系被告褚先生于早年年修建,并办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的使用权人为被告褚先生。1994年5月20日,在村委会见证下,宋先生与被告褚先生达成买卖房屋协议书,就买卖诉争房屋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宋先生当即将1万元购房款交给了被告褚先生,被告褚先生也将诉争房屋及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交给了宋先生,此后该房屋未进行翻建。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确认宋先生和被告褚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五、律师点评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分析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于宋先生与被告褚先生达成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审查,依据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发生时及案件审理时的具体情况。本案中被告褚先生为买卖房屋的所有权人,其与宋先生于1994年5月20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存在真实房屋买卖合同,且该买卖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宋先生为诉争房屋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故该房屋买卖行为并未导致农村宅基地流转至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现原、被告双方均对该房屋买卖合同表示认可。所以法院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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