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时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宋某人起诉称:我从被告蒋某处购买了一处 房产,我们已经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且我已经按照约定支付了定金1万元和全部购房款10万元,但是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后蒋某告知我房子不卖了,他将全部定金和购房款都退还给我,但是蒋某的行为属于违约,应双倍退还我定金1万元,我多次找到蒋某协商都没有结果,所以请求法院判令蒋某支付我违约金1万元,并由蒋某承担本案得诉讼费。
二、被告辩称
被告蒋某答辩称:我和原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属于协议终止,我们在经协商房屋不卖之后,在房屋买卖合同最后又加上了一条约定:“由于蒋某违约,蒋某将收到宋某人的全部购房款和定金退还给宋某人,甲乙双方都同意终止该合同”,所以我虽属于违约,但是合同已经约定只退还所交定金和全部购房款,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2002年8月,原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宋某人出资10万元购买被告蒋某名下的房产一处,合同签订当日,宋某人支付蒋某定金1万元,剩余购房款于签订合同后30日内全部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宋某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定金1万元和剩余购房款,共计10万元。2002年9月16日,原被告约定去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是因为其他原因,最终没有成功过户,2002年10月8日,被告蒋某告知宋某人称:房子不卖了,经双方协商,在房屋买卖合同最后又增加了一条约定:因为蒋某违约,诉争房产不卖了,蒋某将收到宋某人的定金和全部购房款如数退还给宋某人,双方均同意终止该合同。2002年10月20日,蒋某将定金1万元和全部购房款共计10万元全部退还给了宋某人,但是宋某人要求还有支付1万元的违约金,双方协商不成,宋某人诉至法院。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宋某人的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北京房产纠纷律师靳双权分析认为:本案是一起定金合同纠纷案件,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其生效时间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即定金实际支付时间就是定金合同生效的时间,本案中,宋某人按照合同约定于签订合同当天就已经支付了1万元的定金,所以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都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合同。被告蒋某中途提出房子不卖了,确实属于违约,但是原告宋某人当时并未提出违约金一说,并和蒋某在合同中签订了终止合同的约定,同意返还定金和全部购房款。现在宋某人已经收到了返还的定金和购房款,合同也已经解除,现在宋某人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所以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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