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时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苟先生起诉称:2001年5月,我从被告梁先生处购买了一处私有住房,现在我已经将诉争房屋的全部购房款已经付清,且居住在诉争房屋好多年,但是一直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我多次要求梁先生协助我办理产权过户,都被拒绝,所以请求法院判令梁先生协助我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二、被告辩称
被告梁先生答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解除我和原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判令原告支付我多年的房屋租金。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原告苟先生和被告梁先生于2001年5月,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苟先生出资8万元,购买被告梁先生位于甲市XX村的一处私有住房。合同签订后,苟先生向梁先生支付了全部购房款,梁先生也将房屋及产权证书交给了苟先生,之后苟先生一直居住在诉争房屋内,但一直没有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2003年5月,苟先生多次要求梁先生协助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梁先生拒不同意,无奈之下,苟先生诉至法院。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被告梁先生协助原告苟先生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五、律师点评
房屋买卖纠纷律师靳双权分析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都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合同,原告苟先生作为买受方,已经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且已经过去两年了,被告梁先生还未协助苟先生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属于违约。且梁先生也明确承认苟先生支付了购房款并一直居住在诉争房屋内。所以梁先生没有理由不协助苟先生办理产权过户,针对梁先生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苟先生支付租房钱的要求,没有依据,法院难以采信。对于梁先生违约的违约金问题,因为原告苟先生没有主张,所以法院也没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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