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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双权律师从一起案例谈分家析产和遗产继承的区别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18年09月26日分类:房地产纠纷浏览:400次举报


  (为保护当时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佟小姐起诉称:被告佟先生是我兄长,殷女士是我母亲,父亲已经去世,父亲在世时,盖有一套两层楼房,现在该楼房遇到拆迁,相关单位给予补偿款40万元,现在这40万元已经被殷女士和佟先生领取,我作为父亲的女儿,我也有权继承父亲的遗产,现在我请求依法继承父亲的遗产。

  二、被告辩称

  被告佟先生答辩称:佟小姐已经结婚,嫁往外地,已经是被人家的人了,所以无权继承,请求法院驳回。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原告佟小姐和被告佟先生是兄妹关系,上面还有母亲殷女士,父亲已经去世,佟小姐和佟先生都已先后结婚了并都搬出去独立居住,只剩下殷女士一人居住在自己以前和老伴修建的两层楼房里,2010年,殷女士所居住的房屋遇拆迁,相关单位补偿了40万元补偿款,由殷女士和佟先生领取了。后佟小姐得知此事后,以继承父亲遗产为由,将殷女士和佟先生诉至法院。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殷女士和佟先生付给佟小姐10万元。

  五、律师点评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分析认为:本案是一起遗产继承和分家析产相互存在的纠纷案件。继承是指继承人按法律的规定或被继承人所立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行为。继承由享有继承权的各个继承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进行,或者按照被继承人的遗嘱进行。本案姜先生的遗产为拆迁款的一半份额18万元,享有继承权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原、被告三人,在无特殊情形下,三人应予等额继承即每人继承6万元,故法院对于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判决二被告给付姜囡6万元。分家析产中包含两个概念,一个是“分家”,另一个是“析产”,分家是将一个较大的家庭根据分家协议而分成几个较小的家庭;析产指的是财产共有人通过协议的方式,根据一定的标准将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分属各人所有。导致分家析产的原因往往是因为大家庭成员间的纠纷、矛盾等原因不愿共同生活在一起而对家庭中的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处分的活动。本案中,诉争房产是佟父生前和殷女士共同修建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不是家庭共同财产,所以现在,佟父已经去世,作为佟父的那一部分遗产,应该按照法定顺序继承,本案中殷女士,佟先生和佟小姐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房屋拆迁款理应有佟小姐的10万元。

  遗产继承与分家析产的主要区别有:

  1、引发遗产继承和分家析产的法律事实不同。遗产继承是由于被继承人死亡而引发。分家析产是由于家庭成员因为一定的生活和生产需要等各种原因,不需要或不能够再在一起生活,而要求分割家庭共有财产所引发,而人的死亡仅仅是引发分家析产的法律事实之一。

  2、两者所处分的财产的性质不同。遗产继承中继承的遗产是被继承人的个人合法财产,而分家析产中所涉及的财产是家庭共有财产。

  3、参与的人员不同。遗产继承中的参与人是法律规定或遗嘱指定的继承人;而分家析产中的参与人员是财产的共有人。例如遗产继承中,儿媳一般不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而儿媳作为家庭财产共有人的分家析产中,儿媳作为参与人之一参与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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