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时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缪先生起诉称:我在甲市乙区有一处房产,2003年5月,我和被告周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周先生购买我的该套房产,现在诉争房产已经过户到周先生名下,但是周先生还差我购房款8万元未支付。我已经催要多次了,周先生都拒不支付剩余购房款,所以请求法院解除我和被告周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判令周先生赔偿我过户时支付的所有费用3千元。
二、被告辩称
被告周先生答辩称:我同意解除合同,但是不同意原告诉称的赔偿3千元过户费。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5月,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被告周先生出资12万元购买原告缪先生位于甲市乙区的一处房产,签订合同时,周先生支付缪先生购房定金2万元,剩余10万元待办理产权过户后,周先生一次性付清。合同签订当天,周先生向缪先生支付了1千元定金,后缪先生将房屋交付给了缪先生,两人于2003年6月5日到当地房管部门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但之后一直不见周先生向缪先生支付剩余10万元购房款,后缪先生多次催要,周先生拒不承认。无奈之下,周先生诉至法院。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解除原告缪先生和被告周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告周先生支付缪先生过户费3千元。
五、律师点评
北京房产买卖律师靳双权分析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所以双方当事人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合同义务,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现在原告缪先生要求解除合同,被告周先生也表示同意,所以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正确的,同时缪先生也应当返还周先生所支付的定金2万元。房屋买卖合同中,卖方履行的主要义务就是交付房屋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卖方履行的主要义务就是支付购房款,周先生在办理过户手续后,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时间认真履行支付剩余购房款的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所以对于合同解除要承担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所以法院判决周先生承担过户费3千元的判决也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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