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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母将房产低价卖给孙子后反悔,是赠与还是买卖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18年07月2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70次举报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专业代理房产继承、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屋买卖合同 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杨秀英称:原告系被告的祖母。1989年,原告之夫金成海单位分配给其一套公租房。1997年,金成海去世。2008年,原告参加房改,购买了该房屋,房屋所有权人为原告杨秀英。近年来原告年事已高,拟将该房卖给孙子金华(即本案被告),双方于2016年8月25日就东城区广渠门内大街225号房屋签订买卖合同,交易价格仅为50万元。原告对当时市场交易价格不了解,房屋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被告一直未给付购房款。为此,原告认为被告金华利用原告没有经验,缺乏对房屋交易价格的了解,加之原告年龄较高,致使原告杨秀英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给原告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且房屋的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实属显失公平,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原、被告于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二、被告辩称


  被告金华辩称:原告杨秀英多年来一直生活在养老院,因其不想继续在养老院居住,被告父母将原告接回家中共同生活。经家人商议,由金华父亲一家人赡养原告,诉争房屋过户给被告金华。且诉争房屋近十多年来一直由原告杨秀英出租,收取租金。其称不了解房屋价格理由不充分。原告对将诉争房屋卖给被告是深思熟虑的,是真实意思表示。应当知晓本案诉争房屋的价值。原告主张不了解市场价值、交易丧失公平、不是真实性意思表示等,缺乏依据。交易价格是否显失公平,应充分考虑双方是祖孙之间的近亲属关系,同时考虑原告与被告的父母共同居住生活,由被告父亲履行赡养原告的事实进行综合认定。关于购房款未支付,依据合同法关于撤销合同事由的规定,是否依约支付购房款不属于可撤销合同的情形。


  三、审理查明


  原、被告系祖孙关系,原告与金成海(1997年去世)系夫妻关系,原告与金成海共生育子女四人,即金建国(被告之父)、金解放、金月娥、金月英。涉案房屋原系原告杨秀英承租的公房。2008年,原告通过单位房改购买了该房屋。2016年8月25日,原、被告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将上述房屋卖予被告金华,房屋价款为50万元。随后,被告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原告亦随被告及被告父母共同居住在诉争房屋。


  诉讼中,原告表示被告利用原告没有经验,缺乏对房屋交易价格的了解,原告杨秀英作出了卖房意思表示与其内心的真实意愿不一致,诉争房屋的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实属显失公平。对此,被告表示不予认可,称诉争房屋的价格50万元只是缴税价格,诉争房屋进行买卖的的初衷是由被告及父母对原告进行养老送终,原告以买卖的方式将诉争房屋赠与给被告,被告的父母对其他兄弟姐妹给予25万元的经济补偿。


  法院到房屋交易部门调取了原、被告双方办理诉争房屋所有权过户的档案材料,该档案中有房屋交易部门工作人员对原、被告双方的询问及相关审批申请手续(均有原告的捺印及被告的签字)。庭审中,原告本人称原、被告双方到房屋交易部门办理诉争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并非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其认为是去公证处办理遗嘱公证,并不知道是去办理产权过户。


  四、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杨秀英的诉讼请求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诉争房屋原系原告所有,后原、被告双方共同到房屋交易部门办理了诉争房屋的买卖手续,原告以50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屋卖予被告。庭审中,原告表示诉争房屋的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显失公平,要求撤销诉争合同。对此,被告表示双方签订诉争合同的初衷是被告及父母对原告进行养老送终,原告以买卖的方式将诉争房屋赠与被告,被告的父母再对其他兄弟姐妹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经法院核实,原告亲自参与了买卖该房屋的过程,且原告现与被告的父母及被告共同生活。可认定原、被告双方对诉争房屋进行买卖的行为是完成赠与的手段,即双方名为买卖,实为赠与。故原告以诉争合同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该合同,依据不足,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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