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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小产权房引纠纷——房产纠纷律师靳双权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18年07月25日分类:房地产纠纷浏览:222次举报


  (为保护当时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孟大叔起诉称:2001年10月,我和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被告冯先生以12万元的价格,购买了我在甲市某村的一处院落,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城镇人口是不能购买农村房屋的,所以请求法院判令我和被告冯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冯先生返还我的房屋。

  二、被告辩称

  被告冯先生答辩称:2001年,我和原告孟大叔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我以12万元的价格购买孟大叔在甲市某村的院落一处,合同签订后,我一次性付清了全部购房款,孟大叔为我办理了产权证书等相关证件,我接到房屋后一直居住在此,曾经多次对房屋进行装修翻新。2006年年底,孟大叔听说本村要拆迁,他见拆迁利益可观,便以我是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违反了国家的相关规定为由,要求确认我和他在2001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所以我请求法院,如果我和孟大叔所签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那孟大叔应该退还我12万元购房款,赔偿我经济损失80万元。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2001年10月,被告冯先生和原告孟大叔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冯先生以12万元的价格购买孟大叔在甲市某村的院落一处,合同签订后,冯先生一次性付清了全部购房款,孟大叔为冯先生办理了产权证书等相关证件,冯先生接到房屋后一直居住在此,曾经多次对房屋进行装修翻新。2006年年底,孟大叔听说本村要拆迁,他见拆迁利益可观,便以冯先生是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违反了国家的相关规定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冯先生和孟大叔在2001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冯先生返还诉争房屋给孟大叔,孟大叔退还冯先生12万元购房款,并赔偿冯先生经济损失50万元。

  五、律师点评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分析认为:本案中的诉争房屋是小产权房,“小产权房”,是指建设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商品性住宅。一般由开发商与村委会合作或由村委会自行开发建设。因其用地的性质,它不能获得国家建设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当然也不能上市交易,其“房产证”是由乡镇政府自制颁发的。相对于直接受法律保护的商品房所有权,这样的产权性质以及所受到的产权保护比较“小”,所以被称之为“小产权房”。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5月6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第2条第2款规定“农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2004年10月21日,《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再次强调“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所以,农民与城市居民签订的该类宅基地上房屋买卖的合同是无效的。目前的法律法规不允许在集体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不允许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销售。据了解,各地热销中的“小产权房”,仅有乡(镇)政府或村委会的盖章以证明其权属,并没有国家房管部门的盖章,没有国家所发的产权证。同时,“小产权房”也不具有房屋的所有、转让、处分、收益等权利,且不能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如果遇到国家征地或拆迁以及出现房产纠纷,购房人将缺少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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