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时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苟女士起诉称:1991年2月,杜某人将其位于老城区的民房一套,以6万元的价格卖于我,说是该地方将要进行老城区改造,买了诉争房屋就会是拆迁户,于是我和杜某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之后我们按约履行了各自的义务,但一直没有到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直到1995年,4年过去了,诉争房屋因为老化,已经不能继续居住,也没有听说诉争房屋要进行拆迁,所以现在我没有地方居住,于是把杜某人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我们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二、被告辩称
被告杜某人辩称:苟女士所述不实,房子不是我主动要卖的。1991年2月,苟女士得知我所在的老城区一片将要改造,我的房屋有可能被拆迁,苟女士是想趁此以低价买一处旧房,待拆迁就能分得多套新房,千方百计才找到我,说要购买我的房屋,刚好我要出国几年,房屋也没人管理,就同意了她的购房请求。谁知后来该地区规划变动,诉争房屋没有被拆迁,所以苟女士反悔。所以我请求法院驳回苟女士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
杜某人返还苟女士5.4万元购房款,苟女士腾退房屋给杜某人。
四、北京房产纠纷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国家对私房买卖的价格、购买资格、买受对象等都做了严格限制,不是随便就可以买卖交易的,同时国家还设定了专门的管理审批机构。其中第7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必须经过一系列复杂严格的程序方可成立,私下买卖房屋的行为是不被允许的。具体到本案中,诉争房屋虽然有书面合同,但是没有到相关部门登记备案,所以当事人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对此靳律师特别提醒,再有私有房屋买卖交易时,按以下流程办理转让手续,房屋买卖行为才有效:
1.私有房屋买卖的双方当事人应签订私有房屋买卖合同;
2.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买卖合同等相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3.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4.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当事人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勘察和评估;
5.私有房屋买卖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6.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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