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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三中院关于审理解除合同纠纷的新规定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18年07月0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81次举报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结合审判实务梳理出有关合同解除的若干疑难法律问题,并经法官会议研讨后,形成了下述意见,供审判实践中参考。


    诉讼中,当事人不主张解除合同,法院可否依职权解除合同?


  我们认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原则上应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但诉争合同属于法律或事实上履行不能,或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应当释明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不予变更而坚持继续履行合同的,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对于当事人约定的解除权行使条件是否应当进行实质审查以及审查的程度如何把握?


  我们认为,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解除权行使条件的,法院原则上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严格把握裁量权的行使,一般不应轻易否定当事人约定的效力。合同相对方如认为该约定具备应当撤销或变更的事由,可以申请法院予以撤销或变更。法院如认为该约定存在歧义、模糊或其他需要通过解释予以明确的情形,可以依申请或依职权对该约定进行解释。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解除权行使条件,但经审查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但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法官是否应当释明当事人变更解除权行使依据?


  我们认为,在审判实践中,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原则上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主张行使约定解除权,对方有异议而主张或反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法院经审查合同不具备约定解除权行使条件,应释明当事人针对合同能否继续履行陈述意见并举证,法院经审查认为合同虽不具备约定解除权行使条件,但也不具备法定的继续履行条件的,应当判决解除合同。


  客观原因导致的合同履行障碍有哪些?


  《合同法》规定的法定解除事由基本可以分为,客观原因导致合同的履行障碍以及债务人违约导致的合同履行障碍。客观原因导致合同的履行障碍包括不可抗力、情事变更以及其他法律特别规定的,非当事人可以控制并足以导致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例如《旅游法》第6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旅行辅助人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我们认为,需要注意的是,因情事变更引起的合同解除不是通过赋予当事人以解除权来实现的,而是通过当事人申请法院进行裁决来实现的。另需注意的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要求,法院应当慎用情势变更原则,法院决定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作出判决的,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解释(二)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通知》的要求,严格履行适用情势变更的相关审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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