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律师 09:00-21:59
靳双权律师
房产买卖、继承、析产、借名、分割、确权
13426037149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浅析各类遗嘱的形式要件认定规则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18年06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40次举报

  未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作出的遗嘱,人民法院应认定无效。

  签署日期不全的自书遗嘱应为无效。以遗书形式处分遗产的,如该遗书具备法律规定的自书遗嘱形式要件的,应认定有效。

  具体的遗嘱形式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不同形式的遗嘱,他们的形式要件也不一样。

  1、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自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应当符合以下具体要求:须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的全部内容;须遗嘱人亲笔签名;须遗嘱人亲笔注明立遗嘱的年、月、日。

  2、代书遗嘱

  依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代书遗嘱应当具备四项形式要件:第一,须具备两个以上的见证人;第二,代书人须为见证人之一;第三,须有落款时间,载明年、月、日;第四,见证人(包括代书人)、遗嘱人均需签名。

  3、录音遗嘱

  依据《继承法》第17条的规定,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录音遗嘱见证人需要具备的条件:(1)遗嘱见证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2)遗嘱见证人应当是能够理解遗嘱的内容、懂得遗嘱所有文字的人。(3)与继承人、遗嘱人没有利害关系。

  4、口头遗嘱。

  依据《继承法》第17条的规定,口头遗嘱只能在危急情况下“订立”。 若“危急情况解除”而立遗嘱人没有死亡的,口头遗嘱即失效。另外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证人在场见证”方为有效。

  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这三类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靳双权律师 已认证
执业年限 20
  •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 执业20年
    • 13426037149
    •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4年 (优于83.77%的律师)

    • 用户采纳

      52次 (优于97.37%的律师)

    • 用户点赞

      64次 (优于98.51%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90726分 (优于99.86%的律师)

    • 响应时间

      3小时内

    • 投稿文章

      21015篇 (优于98.86%的律师)

    版权所有:靳双权律师IP属地:北京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1544317 昨日访问量:9862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